经济犯罪中的走私犯罪辩护要点

走私犯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犯罪类型。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走私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等多种类型。走私犯罪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税款计算复杂,辩护工作具有相当的难度。本文系统阐述走私犯罪的基本构成、分类认定及辩护要点,以期为走私犯罪辩护实践提供参考。

一、走私犯罪的基本构成

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走私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走私行为而故意实施;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制度和海关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认定走私犯罪,首先要准确理解“逃避海关监管”的含义。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绕关走私,即从不设海关的边境线偷运货物进出境;通关走私,即通过伪造、变造单证或藏匿、伪装等方式欺骗海关检查;后续走私,即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保税货物或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间接走私,即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

走私犯罪的既遂标准是重要问题。在通关走私中,只要货物、物品通过了海关监管区域,即构成走私犯罪的既遂,不要求货物已经实际入境。在绕关走私中,只要货物已经越过边境线进入境内,即构成既遂。辩护律师在审查走私犯罪既遂问题时,应当注意:货物、物品是否确实通过了海关监管区域;货物是否确实已经越过了边境线等。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走私犯罪中最常见的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不同程度的刑罚,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金。偷逃应缴税额越大,刑罚越重。

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是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问题。偷逃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款的总额。辩护律师在审查税额计算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货物税号的归类是否正确。进出口货物适用何种税率,取决于其税号归类。不同税号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有的甚至存在较大差异。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侦查机关对货物税号的归类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税号归类错误导致税率适用错误的情形;对于税则号列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货物,是否存在从轻适用的可能等。

第二,货物价格的认定是否合理。关税的计征方法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三种。对于从价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直接影响税额计算。完税价格原则上应当是货物的成交价格。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成交价格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低报价格的情形;是否存在转移定价导致价格不实的情形;对于无法确定成交价格的货物,是否按照规定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等。

第三,汇率折算是否正确。对于以外币成交的货物,需要将外币金额按照相关规定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税额。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汇率的适用是否正确;是否使用了法定的汇率折算标准;汇率折算时间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四,偷逃税额的累计计算是否准确。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情形,偷逃税额应当累计计算。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多次走私的情形;多次走私的数额是否都已经被计算在内;是否存在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不应再刑事追究的情形等。

三、走私犯罪特殊类型的认定

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还有多种特殊类型的走私犯罪,其认定标准各有不同。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构成走私文物罪,要求文物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辩护律师在审查走私文物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涉案物品是否确实属于文物;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口的范围;文物的等级鉴定是否准确;文物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珍贵动物制品出境的行为。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涉案动物制品是否来自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的来源是否合法;动物制品的价值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不以牟利为目的携带少量珍贵动物制品入境不应认定为犯罪的情形等。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或擅自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出境的行为。辩护律师在审查走私废物案件时,应当重点审查:涉案废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范围;是否存在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进口的情形;对于情节轻微的走私废物行为,是否可以不作犯罪处理等。

四、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的区分

走私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在定罪量刑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据《刑法》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走私的五倍。因此,准确区分单位走私与个人走私具有重要意义。

单位走私的认定标准包括:第一,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行为;第二,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第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主要用于单位。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存在完整的单位意志形成程序;走私行为是否在单位名义下实施;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

对于名为单位实为个人的“假单位”走私情形,应当认定为个人走私。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单位是否具有实际经营业务;单位是否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走私违法所得是否实际上被个人占有使用等。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辩护律师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设立单位的真实目的;单位设立后是否从事正当业务;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等。

五、走私犯罪的从轻减轻情节

走私犯罪中存在多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收集、准确把握。

自首是重要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可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走私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辩护律师在审查自首问题时,应当注意:投案是否具有主动性;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和内容;是否已经查证属实等。

坦白也是重要的从轻情节。根据《刑法》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在审查坦白问题时,应当注意:坦白的时间节点;坦白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坦白与自首的区分等。

从犯是重要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可以从犯身份进行辩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对于初犯、偶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形,也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争取。

六、走私犯罪辩护的特殊问题

走私犯罪辩护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通关走私中“水客”问题的处理。“水客”是指受雇于走私分子,在通关时携带少量货物入境并交付的行为。“水客”走私案件中,货物价值较低,偷逃税额可能未达到起刑点。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携带的货物数量和价值;偷逃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对于“水客”案件,如果税额未达到起刑点,应当作无罪辩护。

走私犯罪的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问题。走私犯罪从准备到实施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在走私犯罪中的具体行为阶段;如果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可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

赦免与免予追究问题。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能对某些走私行为实行赦免或免予追究。对于涉及走私犯罪历史问题的当事人,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是否存在相关政策可以适用。

七、结语

走私犯罪辩护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辩护律师应当全面掌握走私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深入理解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善于发现案件中的有利因素,准确把握辩护切入点。在具体辩护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税额计算的专业问题、单位与个人走私的区分问题、从轻减轻情节的收集问题等,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同时,走私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海关、税务等专业领域的知识,辩护律师在必要时应当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确保辩护意见的科学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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