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随着网络犯罪的迅猛发展,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刑事辩护的常见罪名之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文将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系统阐述该罪的辩护要点。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背景
(一)立法背景与目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是为了应对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势。在网络犯罪产业链中,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帮助行为往往由专业化的公司和人员实施,与正犯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距离,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难以有效规制此类行为。
为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将部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入罪,不再要求行为人与正犯之间存在通谋,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独立的犯罪。这一立法设计体现了对网络犯罪"全链条"打击的思路。
(二)立法沿革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犯罪解释》"),对相关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需要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犯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在实践中,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往往是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电信运营商、广告代理商等单位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是辩护中需要重点审查的问题。
(二)主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明知"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辩护中的重点问题。
根据《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客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技术支持行为
技术支持行为包括: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实践中,常见的技术支持行为包括:为诈骗网站提供服务器租赁和托管服务;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通道;为非法集资平台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为传播淫秽物品网站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等。
2. 广告推广行为
广告推广行为是指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广告宣传和推广服务。常见的情形包括:为诈骗网站投放广告;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为非法集资平台进行宣传等。
3. 支付结算行为
支付结算行为是指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常见的情形包括:提供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提供二维码供他人用于收取犯罪款项;提供代收代付服务等。
(四)"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以下情形:
1.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一)"明知"之辩
"明知"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辩护的首要关注点。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控方对"明知"的认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 "明知"的时间节点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在何时知道被帮助对象在实施犯罪?如果在提供帮助时确实不知道,而是在事后才知道,能否认定为"明知"?根据司法解释,"明知"包括事先知道和事后知道,只要在提供帮助时或提供帮助后知道即可。
2. "明知"的具体内容
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帮助对象在实施犯罪,还是仅知道被帮助对象在从事某种活动但不知道该活动构成犯罪?"明知"的内容应当是具体的犯罪类型还是抽象的犯罪概括?实践中存在争议,值得辩护律师关注。
3. "推定明知"的反驳
如果控方采用推定方式认定"明知",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驳证据。《网络犯罪解释》列举的"推定明知"情形并非绝对,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被帮助对象在实施犯罪。例如:交易价格正常、曾进行合理审查、已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等。
(二)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但被帮助对象是否构成犯罪仍是重要的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应当审查:
1. 被帮助对象是否确实实施了犯罪
如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并非犯罪行为,而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合法行为,则帮助行为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审查:相关犯罪是否查证属实?被害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真实发生?
2. 被帮助对象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被帮助对象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是本罪的前提。如果被帮助对象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被不起诉等),能否认定帮助行为构成本罪?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辩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辩护意见。
(三)"情节严重"之辩
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在定性上没有问题,辩护律师仍可以从"情节严重"的角度进行辩护。
1. 审查相关数额是否达到标准
辩护律师应当逐项审查《网络犯罪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看相关数额是否确实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特别要注意:支付结算金额是否查证属实?违法所得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
2. 提供帮助的对象数量
对于"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提供帮助的对象是否确实在三个以上?各个对象之间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在同一对象多个账户的情形?
3. 违法所得的计算
违法所得是认定"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扣除了合理成本,计算依据是否充分等。
(四)单位犯罪之辩
在涉及单位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审查:
1. 行为是以单位名义实施还是个人行为
如果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单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处罚通常轻于个人犯罪。
2. 当事人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
即使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律师仍可以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不是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普通员工,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五)罪轻辩护
1. 从犯地位
如果案件被定性为共同犯罪,当事人不是犯意发起者、不是行为主要实施者、不是违法所得主要获取者,可以主张认定为从犯。
2. 坦白情节
如果当事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 退赃退赔
如果当事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 认罪认罚
如果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可以从宽处理。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从网络犯罪共同犯罪中独立出来的罪名。在辩护中,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如果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存在通谋,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而非独立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重合。区别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的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在支付结算类案件中,如果帮助转移的是犯罪所得,应当优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在涉及支付通道、通讯传输等服务的案件中,行为可能同时涉及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律师应当分析:行为是否需要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两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有何不同?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案件
在某案件中,被告人王某经营一家支付公司,明知某平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通道服务,帮助转移资金数千万元。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审查:王某是否确实知道平台在从事非法集资?支付公司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转移资金的数额是否查证属实?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二)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案件
在某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经营一家服务器托管公司,明知某网站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辩护要点:辩护律师可以审查:李某是否确实知道网站在从事诈骗?服务器托管公司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资质?李某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监管措施?被帮助对象的犯罪是否查证属实?
六、结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网络犯罪时代的重要罪名,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明知"认定、被帮助对象犯罪事实、"情节严重"标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区分等多个角度进行系统审查。对于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作无罪辩护;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积极寻找从轻、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处理结果。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联系电话:183-0796-5661,微信号:lawyer_wang_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