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本文将从实务角度系统阐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适用情形、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为刑事辩护律师有效运用该规则提供指导。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非法程序、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则。这一规则的核心目的在于:其一,遏制违法取证行为,维护程序法治尊严;其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防止刑讯逼供等侵权行为;其三,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办案,规范司法权力运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追求犯罪控制的同时,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更加注重对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维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沿革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经历了逐步发展的过程。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首次在第五十一条对非法证据效力作出原则性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专门增加"辩护与代理"一章,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和后果。2018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至第一百零三条;《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一)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实物证据是指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第二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与非法言词证据不同。对于物证、书证,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应当排除。这体现了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谦抑性原则。

(二)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采用"强制性排除"规则,一旦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即应当予以排除,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空间。

1. 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行为。肉刑包括殴打、捆绑、吊打、长时间站立、不让睡觉等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折磨;变相肉刑是指用冷水浴、饥饿、冻伤、曝晒等方法折磨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中的"等"字,通常理解为包括威胁、殴打、药物刺激等足以使人肉体或精神产生痛苦且难以忍受的方法。

2. 暴力、威胁取得的证言

对于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应当予以排除。"暴力"包括对证人、被害人实施殴打、伤害等人身强制;"威胁"包括以侵害人身、财产、名誉等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其违背真实意愿作证。

(三)重复性供述的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该规定第五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同时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形:"侦查期间,因原讯问程序违法而依法更换侦查人员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的,该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

(一)庭前会议中的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可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时应当说明排除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取证人员、时间、地点、方式、涉嫌的非法取证行为等情况。

(二)庭审中的申请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也可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辩护律师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包括: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讯问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说明;被告人本人是否作出过排非申请;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一)控方举证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表明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负有调查核实责任。

在法庭审理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意味着辩护方仅需提供初步线索或材料,证明取证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举证责任随即转移至控方。

控方应当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取证合法性:提供原始的讯问录音录像;提供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等书面材料;申请讯问人员、证人等出庭说明情况;提供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二)辩护方的初步证明责任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的最终举证责任在控方,但辩护方启动排非程序仍需提供"初步证据"或"合理线索"。这意味着辩护律师不能毫无根据地进行排非申请,而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整理相关线索。

实践中,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面收集排非线索:详细询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受的违法待遇;查阅被告人的入所健康体检记录;查看讯问录音录像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收集同监室人员的证言;调取看守所的监控录像等。

五、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后果

(一)证据排除的直接后果

一旦法院裁定排除非法证据,该证据即丧失证据能力,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果被排除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可能导致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二)辐射效应对其他证据的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后,辩护律师还可以进一步主张其他证据因与非法证据存在"毒树之果"关系而失去证明力。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尚未确立严格的"毒树之果"规则,但根据证据关联性原则,如果其他证据的收集直接依赖于非法证据,其证明力同样值得质疑。

(三)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追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处理结果,也对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具有监督和震慑作用。对于查证属实的非法取证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辩护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一)及早发现、及早申请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宜早不宜迟。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应当仔细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调查核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要求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进入审判程序后,可以在庭前会议或庭审中提出申请。

(二)做好被告人的辅导工作

被告人是被刑讯逼供的直接受害者,其陈述是证明非法取证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做好被告人的心理辅导工作,使其能够清晰、准确地陈述违法取证的具体情节,包括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持续时间等细节。同时,要注意稳定被告人的情绪,避免其因恐惧或其他原因不敢如实陈述。

(三)注重收集客观证据

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收集和提供客观证据,包括: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记录、讯问录音录像、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监管场所的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往往强于言词证据,更容易得到法庭采信。

(四)合理把握证明标准

辩护律师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时,应当合理把握证明标准。虽然法律要求控方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但辩护方在提供线索时也应当尽量具体、明确,避免笼统、模糊的指控,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七、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重要武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保障。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应当深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善于发现取证程序中的违法情形,及时、有效地提出排除申请,推动非法证据依法排除,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联系电话:183-0796-5661,微信号:lawyer_wang_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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