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针对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一项特殊保护制度。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心智发育等限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有成年人代表其利益,参与诉讼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有助于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1.第二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2.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条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详细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
三、制度功能
(一)保障诉讼权利
1.维护表达权
- (1)帮助理解程序:向未成年人解释诉讼程序、帮助未成年人理解自己的权利、协助未成年人进行有效表达
- (2)协助沟通: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帮助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沟通、翻译方言或专业术语
2.保障知情权
- (1)告知诉讼进展:向未成年人通报案件进展、解释各阶段的意义、帮助未成年人理解法律后果
- (2)解释权利内容:解释认罪认罚的含义、说明上诉权的行使、告知其他诉讼权利
(二)监督诉讼程序
1.程序合法性监督
- (1)监督讯问合法性:监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监督讯问方法是否适当、监督讯问时间是否合法
- (2)监督程序合规性:监督各项程序是否依法进行、监督权利告知是否完整、监督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2.实体公正监督
- (1)监督证据收集:监督取证方法是否合法、监督证据是否充分、监督是否存在错误追诉
- (2)监督法律适用:监督法律是否正确适用、监督量刑是否适当、监督是否有遗漏从轻情节
(三)心理疏导
1.情绪疏导
- (1)缓解焦虑:与未成年人建立信任关系、帮助未成年人释放压力、提供心理支持和安慰
- (2)消除恐惧:解释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帮助未成年人正确面对、引导未成年人调整心态
2.认知引导
- (1)法律认知:帮助未成年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引导未成年人理解法律后果、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 (2)行为认知:帮助未成年人反思行为动机、引导未成年人认识行为危害、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
四、制度适用
(一)适用范围
1.案件类型
-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不限、包括所有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
- (2)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案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其他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2.诉讼阶段
- (1)侦查阶段: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未成年证人
- (2)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听取辩护意见
- (3)审判阶段:开庭审判、法庭教育、宣判送达
(二)合适成年人的选任
1.优先顺位
- (1)第一顺位:法定代理人:父亲、母亲、其他监护人
- (2)第二顺位:其他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成年亲属
- (3)第三顺位:相关代表:所在学校代表、单位代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
2.选任标准
- (1)基本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熟悉未成年人特点
- (2)专业要求: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的沟通能力、能够保守案件秘密
五、制度运作
(一)启动程序
1.通知程序
- (1)通知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法院负责审判阶段
- (2)通知方式:书面通知为主、电话通知为辅、紧急情况可以口头通知
2.到场确认
- (1)确认到场:合适成年人确认到场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拒绝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原因
(二)参与程序
1.参与方式
- (1)全程参与:从讯问开始全程参与、旁听法庭审理、参与法庭教育
- (2)部分参与:仅参与特定环节、根据案件需要灵活安排、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
2.职责行使
- (1)监督职责:监督讯问方法是否合法、监督程序是否合规、发现违法及时提出
- (2)协助职责:帮助未成年人理解程序、协助未成年人表达意见、翻译方言或专业术语
(三)异议处理
1.提出异议的情形
- (1)程序违法:讯问方法不当、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2)人员不适格:合适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合适成年人不能胜任、未成年人拒绝该合适成年人
2.异议处理程序
- (1)当场提出:异议应当当场提出、说明异议理由和依据、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2)书面申请:书面说明异议内容和理由、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待司法机关书面答复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合适成年人监督讯问案
基本案情:15岁的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讯问。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公安机关通知了刘某所在学校的老师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连续讯问6小时,合适成年人发现问题后提出异议。
辩护策略:
- 1. 程序违法指控:指出连续讯问6小时违反法律规定、指出合适成年人异议未被采纳、主张该讯问笔录应予排除
- 2. 合适成年人作用发挥:证明合适成年人及时提出异议、证明起到了监督作用、论证制度价值得到体现
处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排除该讯问笔录,案件发回补充侦查。
实务启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有效监督了讯问程序;辩护律师应当重视合适成年人的见证作用;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证据被排除。
案例二: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的适当成年人参与案
基本案情:16岁的张某被强奸案中,被害人李某也是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询问被害人时,通知了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处理情况: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消除了被害人的紧张情绪,保障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案件顺利侦破。
实务启示:合适成年人制度也适用于未成年被害人;该制度有助于保护被害人隐私;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办理。
七、结语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保护制度,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监督诉讼程序、进行心理疏导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1. 准确把握适用范围:合适成年人到场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
- 2. 注重人选选择:应当选择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备基本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
- 3. 发挥监督作用:合适成年人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程序违法
- 4. 重视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消除恐惧心理,正确面对诉讼
- 5. 保障制度实效: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保障制度的实质有效
只有充分理解和正确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目标。
作者简介: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电话:183-0796-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