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律师异议

引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核心制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全省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适用率已超过85%。但量刑建议的"建议性"与法院"采纳"之间的张力,律师异议权的行使边界,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热点。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结合亲办案例对相关问题作系统分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框架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三重内涵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包括接受刑罚处罚、罚金、退赃退赔等;"从宽"是指在实体上从宽处理,包括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等。

(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价值宣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总则性规定。

(三)《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调整、采纳、律师异议等作出全面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制度框架。

二、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一)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形成中的主导地位。

(二)量刑建议的种类

包括"确定刑量刑建议"和"幅度刑量刑建议"。根据《指导意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三)律师参与量刑协商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权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协商。吉安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可以在值班律师或委托律师身份下,参与量刑协商过程。

三、量刑建议的法院采纳

(一)"一般应当采纳"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该条确立了"一般应当采纳"规则。

(二)"例外不采纳"的五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同时规定了五种不采纳的情形: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 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的。

(三)"明显不当"的实务认定

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包括:与同类案件量刑差异过大、未充分考量从轻情节、机械套用指导意见、违反量刑比例原则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刑事审判白皮书显示,约7%的认罪认罚案件因"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被法院调整。

四、律师异议权的行使路径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异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重点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否真实自愿、量刑建议是否合理、是否充分体现从宽情节。如果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吉安市某县检察院曾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律师提出"自首、被害人谅解、民事赔偿"等情节未充分体现的意见,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判阶段的异议

庭审中,律师如果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可以当庭提出异议,并提供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量刑建议的决定。

(三)庭前会议的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意见,对管辖、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公开审理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律师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量刑建议问题发表意见。

(四)二审程序的异议

如果一审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律师可以在二审中继续提出异议。但需注意: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上诉的,二审可能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亲办案例】吉安市某县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300万元。被告人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我审查后认为:其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其二,主动退赃50万元;其三,系从犯(仅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我向法院提交《量刑异议书》,并申请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将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五、律师异议策略的体系化构建

(一)异议的"前置性"

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提出量刑异议,避免到审判阶段才"临时抱佛脚"。前置性异议能争取检察机关主动调整量刑建议,避免被动应对。

(二)异议的"具体性"

律师异议应当具体、明确,包括"哪一项情节未体现""应当如何调整""参照案例是哪些"等。空泛的"量刑过重"难以引起重视。

(三)异议的"依据性"

律师异议应当援引《刑事诉讼法》《刑法》《量刑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等具体条文,必要时提供类案检索报告。

(四)异议的"沟通性"

律师异议不仅是书面表达,更需要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沟通。吉安市两级公检法机关定期召开"认罪认罚案件联席会议",律师可以借助该平台反映意见。

六、被告人反悔的处理

(一)"反悔权"的法律地位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反悔的,应当区分情况处理。如果有正当理由(如新证据、量刑过重等),法院可以准许;如果无正当理由随意反悔,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

当被告人希望反悔时,律师应当全面评估:反悔的法律后果、新证据的可信度、二审改判的可能性等,并提供专业意见。律师不能为了"业绩"鼓励被告人盲目反悔,也不能违背职业伦理强迫被告人认罪认罚。

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制度。江西吉安王吉成律师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量刑建议的"建议性"与法院"采纳"之间,律师的"异议权"是关键的"平衡器"。律师应当在合法、自愿、真实的基础上,帮助被告人作出最有利的程序选择,并在量刑博弈中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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