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刑事案件中庭前会议制度的实务运用与辩护策略


引言

庭前会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订时正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程序性制度。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庭前会议往往被辩护律师忽视,未能充分发挥其程序性辩护功能。

一、庭前会议的法定功能与制度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庭前会议的核心功能:1. 梳理案件争点;2. 非法证据排除的"前置过滤";3. 证据展示与证人出庭名单的确定;4. 程序性事项的预先处理。

二、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的关系辨析

1. 事项范围不同;2. 效力约束不同;3. 救济机制不同;4. 庭审中心主义的回归。

三、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关键作用

(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实务要点:申请时机要早、理由要具体、证据要扎实、法律依据要准确。

(二)申请证人出庭

(三)申请调取证据

(四)就程序性事项发表意见

四、庭前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1. 程序性约束力;2. 不构成自认;3. 律师应当谨慎表态;4. 异议权保留。

五、律师在庭前会议中的策略把握

1. 充分准备,重视阅卷;2. 书面化操作;3. 主题鲜明,重点突出;4. 留有余地,庭审发力;5. 加强沟通,争取共识;6. 重视庭审预演。

结语

庭前会议制度是刑事诉讼程序精细化运作的重要体现,是律师发挥程序性辩护作用的关键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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