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行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边界与无罪辩护


引言

根据《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在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体系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要件,也是辩护律师撬动无罪辩护的关键支点。

一、"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标准

(一)规范层面的界定

《行贿解释》第二条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二)司法实务中的把握尺度

从严说: 严格按照条文解释。从宽说: 区分实体性违规与程序性瑕疵。

二、"谋取"行为的时点与形态

1. 实际谋取:犯罪已经既遂;2. 试图谋取:构成行贿未遂;3. 约定谋取:构成行贿罪的着手阶段。

三、行贿与正常商业往来的边界

1. 财物价值的数额;2. 是否存在利益交换的对价关系;3. 行为方式的隐蔽性;4. 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四、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切入无罪辩护的策略

(一)证据层面

1. 证明利益本身具有正当性;2. 证明获取利益方式的合规性;3. 切断财物给予与谋取利益之间的因果联系。

(二)法律适用层面

1. 挑战"不正当利益"的认定;2. 主张缺乏"谋取"目的;3. 援引指导性案例。

(三)主观要件层面

1. 证明对"不正当利益"缺乏明知;2. 证明谋取利益的目的具有正当性;3. 质疑行贿故意的存在。

五、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案例一: 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A案。A给予B现金但所谋取利益本身不违反规定,不构成行贿罪。

案例二: 某建筑公司负责人C案。C意图通过D的违规操作获得工程承包权,构成行贿罪。

六、结语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不可或缺的核心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应当从证据、法律适用、主观要件等多维度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把握"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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