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数字经济的深度渗透,大数据技术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刑事司法领域,大数据侦查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侦查方式,正日益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的重要手段。通讯轨迹分析、资金链追踪、人脸识别布控、网络行为分析、多源数据融合研判等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大大提升了侦查效率,但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公民隐私权保障的法律争议。如何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是大数据侦查时代刑事司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大数据侦查的技术应用场景与法律属性
(一)技术应用场景
通讯轨迹分析。 通过电信运营商数据,分析特定人员的通话记录、上网日志、定位信息等,还原其活动轨迹和社会关系。
资金链追踪。 通过银行、支付机构数据,分析涉案资金的流向,发现涉案人员的资金往来和交易模式。
人脸识别布控。 在公共场所部署人脸识别系统,实时比对犯罪嫌疑人图像,实现快速识别和定位。
网络行为分析。 通过对网络日志、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数据的分析,挖掘涉案人员的网络行为轨迹和关联关系。
多源数据融合研判。 整合来自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数据资源,构建犯罪预警模型和人员关联图谱。
(二)法律属性分析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是学界讨论的焦点。主流观点认为,大数据侦查本质上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或"侦查措施"的延伸。也有观点认为,大数据侦查已经超出了传统侦查措施的范畴,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制。无论如何定性,大数据侦查都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性、必要性、比例原则。
二、大数据侦查对公民隐私权的冲击
(一)隐私权的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大数据侦查通过对公民通讯轨迹、资金往来、社交关系等信息的深度挖掘,可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干预。
(二)全景式监控的风险
大数据技术的全景式数据采集能力,可能将每一个公民都置于无所遁形的监控之下。这种"全景敞视"式的监控模式,与现代法治国家所推崇的个人自由理念存在内在张力。
(三)算法黑箱与可解释性
大数据侦查的结论往往依赖于复杂的算法模型,算法本身具有"黑箱"特征。即便数据采集和使用程序合法,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偏差,往往难以被普通公民甚至法官所理解和审查。
(四)数据留存的风险
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依法留存的大量用户数据,是大数据侦查的重要数据来源。但数据留存的时间、范围、安全保障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容易发生数据泄露和滥用。
三、现行法律规制框架及其不足
(一)现行法律框架
《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一百五十条至一百五十二条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批准程序、证据使用等作出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实施,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数据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对数据的分类分级保护、网络运营者的数据安全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等,对电子数据的取证、审查判断作出了细化规定。
(二)现行框架的不足
第一,对大数据侦查的概念和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第二,对侦查机关利用社会数据的程序规范不完善。
第三,对数据使用的边界缺乏明确规定。
第四,对被侦查对象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充分。
第五,数据留存和销毁制度不健全。
四、律师面对大数据证据的质证策略
(一)程序合法性审查
律师应当审查大数据侦查的启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经过有权机关的审批,调查取证的范围是否超出必要性原则。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获取的数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二)数据真实性审查
律师应当审查数据来源的可靠性、数据传输和保存过程的完整性、数据是否被篡改或污染。必要时,可以申请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进行审查。
(三)算法科学性审查
对于基于算法模型得出的大数据侦查结论,律师可以申请侦查机关说明算法的基本原理、数据来源、参数设置等情况,并对算法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提出质疑。
(四)关联性审查
律师应当审查大数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数据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则应当主张该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或证明力。
(五)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大数据证据,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申请排除。
五、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
(一)确立大数据侦查的基本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侦查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要性原则(只有在其他侦查手段无法奏效时才能使用)、比例原则(侦查强度应当与犯罪严重程度相适应)、最小侵害原则(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利影响最小的方式)、监督原则(应当接受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程序规范
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的"刑事数据侦查法"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大数据侦查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数据范围、使用边界、证据效力等核心问题。
(三)建立独立的大数据侦查审批机制
建议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令状"制度,确立大数据侦查的司法审批机制,由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进行事前审查。
(四)强化被侦查对象的权利保障
包括知情权(当事人有权知晓其数据被采集和使用情况)、异议权(当事人对大数据侦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提出质疑和申请排除)、救济权(当事人因违法侦查受到损害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五)建立数据使用监督机制
建议设立独立的数据侦查监督机构,对侦查机关的数据采集、存储、使用、销毁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结语
大数据侦查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提高刑事侦查效能的客观需要。但任何侦查手段的运用都不能以牺牲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在大数据时代,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提升自身的科技素养和数据意识,善于从数据合法性、关联性、可靠性等多个维度开展有效质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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