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单位行贿罪的认定与双罚制适用


单位行贿罪是职务犯罪领域的重要罪名之一,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施行,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实践中,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双罚制的具体适用、"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转化处理等问题,一直是刑事辩护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辩护要点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

一、法律依据

单位行贿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该条文进行了重要修改,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

>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次修改的核心变化在于:将原来单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档次,调整为"三年以下"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两个量刑档次,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至十年,加大了对严重单位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精神。

二、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贿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应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二)主观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包括两种情形:

1. 违法的利益,即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规定;

2.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利益,即利益本身可能不违法,但取得该利益的手段违反了公平竞争等原则,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此外,本罪还涵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情形,即《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涉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单位行贿罪中的体现。

(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

1.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即单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 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两种行为方式均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

(四)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条件

单位行贿罪作为单位犯罪的一种,其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单位意志单位利益两个核心要素。

(一)单位意志的认定

单位意志是指行贿行为系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 经单位集体决策,如董事会、股东会、管理层会议等形式作出的决定;

2.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决定

3. 经单位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

如果行贿行为系单位内部个别人员擅自实施,未经单位决策程序,且单位并不知情的,则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而应追究行为人个人的行贿罪责任。

(二)为单位利益的认定

行贿所谋取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单位,而非归属于个人。如果行贿所取得的利益最终由个人享有,则可能触发第三百九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转化条款,即按照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务中,认定"为单位利益"通常考察:

1. 行贿所得的不正当利益(如工程项目中标、行政审批通过等)是否归属于单位;

2. 行贿资金是否来源于单位资产或单位控制、管理的资金;

3. 行贿行为是否在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内实施。

四、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分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在主体、构成要件和处罚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实践中准确区分至关重要。

(一)主体不同

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个人。

(二)利益归属不同

单位行贿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单位。

行贿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属于个人。

(三)行贿资金来源不同

单位行贿罪:行贿资金来源于单位资产、小金库或单位控制管理的资金。

行贿罪:行贿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

(四)立案追诉标准不同

单位行贿罪: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特定严重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行贿罪: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量刑标准不同

单位行贿罪(修正案十二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双罚制的适用

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一)对单位的处罚——罚金

对于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单位,人民法院应当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一般根据行贿数额、违法所得以及单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和处罚是双罚制的核心。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对单位行贿行为负有直接决策、组织、指挥责任的管理人员,如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行贿行为中具体实施行贿行为的人员,如具体经办财务人员、业务经理等。

两个量刑档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转化处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后半段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转化条款的含义是:虽然行贿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经单位决策,但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最终归个人所有,则不再按单位行贿罪处理,而是转化为个人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依照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转化的适用条件

1. 前提是行为原本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即经单位意志决定、以单位名义行贿;

2.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实际归个人所有,即违法所得未进入单位账户或未用于单位经营,而是被个人占有、支配或处分。

转化的法律后果

一旦认定为个人行贿罪,将按照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处罚力度远高于单位行贿罪。因此,这一转化条款的适用在辩护中具有重要意义,既关系到定罪罪名的认定,也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七、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 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辩护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单位行贿罪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一)主体身份辩护

审查行为主体是否符合"单位"的认定标准。如果是个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或者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但此种情况下可以就具体责任分担进行辩护,区分主从关系。

(二)单位意志的辩护

重点审查行贿行为是否真正经单位决策程序作出。如果缺乏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等证据,仅有个人决定,则可以主张不属于单位意志,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利益归属的辩护

审查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是否确实归属于单位。如果利益归个人所有,则涉及转化条款的适用;反之,如果利益归单位所有,则应按单位行贿罪处理,不能以个人行贿罪论处。

(四)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的辩护

并非所有通过请托获取的利益都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谋取的利益本身合法,且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则可以就不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进行辩护。

(五)金额认定的辩护

行贿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是否达到立案标准以及量刑档次。辩护中应当重点审查:

1. 行贿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包含了合法的业务往来费用;

2. 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

3. 回扣、手续费的金额认定是否合理。

(六)情节严重程度的辩护

"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分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中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

1.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事实;

3.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

4. 行贿金额虽然较大,但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尚未实现或已主动放弃;

5. 系被索贿而被动行贿。

(七)追诉时效辩护

单位行贿罪第一档量刑(三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五年,第二档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辩护中应当注意审查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八)合规整改的从宽处理

根据近年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实践经验,涉案企业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的,可以依法争取从宽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程序的申请。

九、结语

单位行贿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后,处罚力度显著加大,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至十年。对于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而言,准确理解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双罚制的适用规则以及转化条款的适用条件至关重要。在刑事辩护中,应当围绕单位意志、利益归属、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等核心问题展开,同时关注金额认定、情节认定以及合规整改等从宽处理的可能性,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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