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引言

传销活动是长期困扰我国经济社会秩序的顽疾。从早期的"南派传销"(限制人身自由型)到如今的"北派传销"(精神控制型),再到披着互联网外衣的新型网络传销,其形式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社交电商、元宇宙概念的网络传销案件频发,许多普通参与者在不经意间深陷其中。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式纳入刑事立法。作为专注于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笔者结合办案实务,对这一罪名的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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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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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销活动的三种典型模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传销活动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实务中往往交叉混合出现:

(一)"拉人头"模式

即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参加者通过不断发展下线来获取收益,而收益的多少取决于发展人数的多少,与实际商品销售或服务质量无关。这是最典型的传销模式,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类型。

认定关键:核心在于是否以"人头数"作为返利计算的基础。如果一种经营模式的利润主要来源于不断拉入新的参与者,而非真实的商品流通或服务交易,就具备"拉人头"的本质特征。

(二)"收取入门费"模式

即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入门费的名目五花八门,常见的有"加盟费""代理费""培训费""购买产品套装"等。无论名目如何包装,其本质都是以缴费作为加入条件。

认定关键:需要区分正常的商业加盟与传销入门费。合法的加盟通常伴随真实的品牌授权、经营指导和商品供应,而传销中的"入门费"往往对应的是虚拟的或严重溢价的商品与服务。

(三)"团队计酬"模式

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进行计酬。团队计酬是多层次传销的核心机制,上线从整个团队(包括下线的下线)的业绩中获取提成,形成层层剥削的金字塔结构。

认定关键:判断是否属于违法的团队计酬,需要看报酬的计算基础。如果上线收益主要来源于下线的"入门费"而非真实的商品销售利润,则属于违法的团队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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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者与领导者的区分

本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仅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组织者、领导者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一)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

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这类人员是传销组织的核心,负责设计传销模式、制定层级规则、决定资金流向等。

(二)承担管理、协调职责的人员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区域负责人、大团队负责人等。他们虽然可能不是传销模式的最初设计者,但在传销组织的日常运营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职能。

(三)承担宣传、培训职责的人员

负责宣传推广、培训授课的人员。这类人员通过虚假宣传、洗脑式培训,引诱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到直接推动作用。

(四)曾受处罚又组织、领导传销的人员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法律对这类"累犯"型人员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五)其他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律师提示:在辩护实务中,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与者"至关重要。许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层级较高、发展人数较多,但只是在被动参与中获得了较高位置,并未实际承担组织、领导职能,这类情况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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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层级和人数的计算标准

层级和人数是认定本罪以及区分量刑档次的关键数据。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三十人以上"和"三级以上"是同时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

层级的计算方法

层级一般以组织者、领导者为起点(第一级),按照发展人员的先后顺序向下计算。例如:A发展B(第二级),B发展C(第三级),C发展D(第四级),则从A到D构成四个层级。组织者、领导者本人计入层级数中。

人数的计算方法

人数包括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所有参与人员。在多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形下,人数和层级可以累计计算

"情节严重"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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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合法直销的界限

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合法直销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合法直销的基本特征

  1. 取得直销经营许可:企业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 以销售产品为目的:利润来源于真实的商品销售差价,而非拉人头;
  3. 无入门费:不要求直销员缴纳费用或购买产品才能加入;
  4. 单层次结构:直销员的报酬仅与其个人销售额挂钩,不构成多层次金字塔结构;
  5. 有退换货机制:消费者和直销员享有合理的退换货权利。

区分要点

| 区分要素 | 合法直销 | 传销活动 |

|---------|---------|---------|

| 利润来源 | 商品销售差价 | 拉人头入门费 |

| 加入条件 | 无需缴费 | 需缴纳入门费 |

| 计酬依据 | 个人销售业绩 | 发展下线数量和层级 |

| 组织结构 | 扁平化 | 多层级金字塔 |

| 商品价值 | 真实合理 | 虚假或严重溢价 |

| 退出机制 | 可自由退出、退换货 | 难以退出、不退款 |

律师提示:很多传销组织会刻意混淆直销与传销的概念,宣称自己有"直销牌照"或"新零售模式"。判断一个经营模式是否属于传销,不应仅看其宣传话术,而应从实质上分析其利润来源、计酬机制和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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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型网络传销的认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传销活动不断翻新变种,出现了许多新型网络传销模式,认定难度显著增大。

(一)虚拟货币传销

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为幌子,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作为"投资"或"入门费",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挖矿收益""持币分红"等回报。典型的模式包括"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区块链项目""数字资产交易所"等。

认定要点:是否存在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应用?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是否有实际价值支撑?收益是否主要来源于新参与者的资金注入?如果答案为否,则很可能属于虚拟货币传销。

(二)社交电商传销

打着"社交电商""新零售""社区团购"的旗号,通过社交软件(微信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发展下线,以"自用省钱、分享赚钱"为噱头,要求参与者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成为"店主""合伙人",通过发展团队获取多层级返利。

认定要点:商品是否真实流通?价格是否合理?收益是否主要来源于团队发展而非商品销售?是否存在强制消费或变相入门费?

(三)理财投资型传销

以"高额理财回报""稳赚不赔"为诱饵,要求投资者投入资金,通过发展下线投资者获取提成。这类传销往往承诺远超正常水平的年化收益率,用后入场者的资金支付先入场者的"收益",本质上是庞氏骗局的传销化升级。

(四)消费返利型传销

宣称"消费全返""购物即投资",要求参与者注册成为会员并消费一定金额,通过发展下线消费获取返利。返利资金来源于新会员的消费金额,而非真实的商业利润。

律师提示:新型网络传销的隐蔽性更强,很多参与者在初期确实获得了一定收益,从而深信不疑并拉拢亲友加入。一旦资金链断裂,损失往往极为惨重。建议广大群众面对"高回报、零风险"的投资诱惑时保持警惕,切勿盲目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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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量刑档次

本罪设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档:基本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适用于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形。

第二档:加重犯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前所述,参与人数达12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250万元以上等情形,均属于"情节严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的罚金刑是并处而非选处,也就是说只要构成本罪,就必须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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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辩护要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时,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辩护:

(一)主体身份辩护:不属于"组织者、领导者"

这是本罪最核心的辩护角度。如果当事人仅是一般参与者,即使发展了一定数量的下线,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时需要着重审查:

(二)层级和人数的证据审查

层级和人数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数据,辩护时应当仔细审查:

(三)涉案金额的认定

涉案金额直接影响量刑,辩护时需要审查:

(四)主观明知的认定

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对于"组织者、领导者"而言,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所从事的是传销活动。辩护时可以关注:

(五)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

(六)从犯地位的争取

即使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中的一员,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从犯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七)新型网络传销中的技术性辩护

针对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护时还需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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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实务操作建议

对于普通群众的防范建议

  1. 警惕"高额回报"承诺: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承诺高额回报且"零风险"的投资项目都需要高度警惕。
  2. 核实企业资质:面对所谓"直销""加盟""代理"等项目,应通过商务部网站核实企业是否具有直销经营许可。
  3. 理解商业模式:如果一个项目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拉人加入而非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基本可以判断为传销。
  4. 保留证据:一旦发现可能涉及传销,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对于涉案人员的应对建议

  1. 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传销类案件涉及复杂的层级计算和金额认定,专业律师能够在早期介入中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权益。
  2. 如实配合调查但不盲目认罪:配合调查是义务,但对自身行为的定性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不应在未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盲目认罪。
  3. 积极退赃退赔:退赃退赔不仅是悔罪表现,更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
  4. 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部分参与者的行为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范畴而非刑事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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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律师总结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经济犯罪领域的常见罪名,案件量大、社会关注度高。从辩护角度而言,本罪的辩护空间主要集中在主体身份的认定、层级人数的审查以及涉案金额的核实等方面。特别是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证据的电子化和技术化给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办理多起传销犯罪案件后深切体会到:准确把握法律标准、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心制定辩护策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每一个案件背后,都关系着当事人的自由和家庭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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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与学术探讨,不构成具体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如遇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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