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跨境犯罪的日益增多,尤其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跨国洗钱、网络赌博等案件的频发,境外证据的调取与运用已成为刑事辩护实践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深入了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境外证据调取的程序要求以及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不仅是办好涉外刑案的基本功,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抓手。
本文将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出发,系统梳理境外证据调取的主要途径,深入分析境外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效力认定规则,并结合跨境电诈案件的实际痛点,提出辩护律师质证境外证据的实务策略。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国际条约、公约或互惠原则,在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中相互提供帮助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构建了以国内立法为基础、以双边条约为支撑、以多边公约为延伸的多层次法律框架。
(一)国内立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下简称《协助法》),这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共计九章七十条。
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诉讼活动中相互提供协助。第四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对外联系的中央机关,负责处理对外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相关事务。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体系。
该法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拒绝协助的情形,包括:请求针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非双重犯罪原则);请求针对的行为是政治犯罪的;请求针对的行为纯属军事犯罪的等。了解这些拒绝事由,对于辩护律师判断境外证据获取途径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双边条约
截至目前,我国已与数十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通常对协助的范围、请求的提出与执行、证据的移交方式等作出具体约定。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首先查明我国与证据所在国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双边条约,因为条约的适用优先于一般性国内规定。
(三)多边公约
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即《巴勒莫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项多边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中均设有刑事司法协助条款,为缔约国之间的证据调取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在不存在双边条约的情况下,多边公约往往成为启动司法协助的重要法律基础。
(四)互惠原则
《协助法》第五条规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可以按照互惠原则开展刑事司法协助。这意味着即便我国与某国未缔结双边条约,只要对方承诺在类似情况下给予我国对等待遇,仍可开展司法协助。互惠原则为我国在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内调取境外证据提供了制度接口。
二、境外证据调取的主要途径
根据《协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境外证据调取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司法协助请求
这是最正规、效力最高的境外证据调取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 提出请求:我国办案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要从境外调取证据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逐级报送至主管机关(司法部)。根据《协助法》第九条,请求书应当载明请求机关的名称、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求协助的事项和目的、与请求事项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内容。
- 审查转递:司法部收到请求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请求转递给被请求国的中央机关。
- 执行反馈:被请求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和国际条约执行请求,并将获取的证据材料通过外交或司法渠道移交我国。
通过这一途径获取的境外证据,因其经过了两国司法机关的正式合作程序,在效力上通常能够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
(二)领事途径
根据《协助法》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驻外使领馆可以在驻在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在驻在国的中国公民调查取证。这一途径主要适用于取证对象为中国公民的情形,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但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可以作为司法协助请求的补充手段。
(三)警务合作
对于跨国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跨国毒品犯罪等案件,各国警方之间的合作日益密切。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双边警务合作协议等方式,警方可以直接开展联合侦查、情报交换等协作活动。通过警务合作获取的境外证据材料,同样需要经过一定的转化程序才能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三、境外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效力认定
(一)境外证据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七十七条对境外证据的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提取地点和提取过程等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确立了境外证据可采性的基本审查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证据并非因其"境外"属性就天然具有更高的证明力,也并非因获取程序的差异就必然被排除。关键在于该证据是否能够通过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审查标准。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
对于境外获取的证据材料,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 公证:由证据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
- 认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公证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认证(即"双认证");
- 翻译:外文证据材料应当附有经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上述程序虽然增加了取证的时间和成本,但对于确保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采性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在审查境外证据时,应当重点关注公证认证文件是否齐全、翻译是否准确。
(三)未经司法协助程序获取的境外证据
实践中,不少境外证据并非通过正式的司法协助程序获取,而是由当事人、辩护律师或侦查机关通过其他渠道自行收集的。对于此类证据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般认为,如果该证据的获取方式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能够通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仍可作为证据使用。但相较于通过正式司法协助程序获取的证据,其证明力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境外证据的审查标准
(一)三性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与国内证据一样,境外证据同样需要接受"三性"审查:
- 真实性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证据在获取、保管、移交过程中是否保持了完整性;是否有篡改、变造的痕迹。
- 合法性审查: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公证、认证程序。
- 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证据能否证明控辩双方主张的事实。
(二)取证程序合法性审查
《协助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对调查取证协助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搜查、扣押、勘验、鉴定、提取电子数据等。辩护律师应当对照上述规定,审查境外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 取证行为是否经过被请求国法定机关依法实施;
- 取证过程是否尊重了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
- 扣押物品的清单和移交手续是否完备;
- 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采用了可靠的技术手段,是否保留了完整的数字指纹。
(三)翻译和公证的审查要点
翻译质量直接影响到境外证据的使用效果。辩护律师在审查翻译件时,应当注意:
- 翻译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 翻译是否忠实于原文,有无遗漏、误译、增译;
- 专业法律术语的翻译是否准确;
- 翻译件是否附有翻译机构的盖章和翻译人员的签名。
公证审查方面,应当关注:
- 公证机构的管辖权是否适当;
- 公证内容是否涵盖了对证据核心要素的确认;
- 认证是否经过合法的使领馆认证程序。
五、跨境电诈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常见问题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大量涌现,境外证据问题在这一类案件中尤为突出。根据辩护实务经验,以下几个问题尤为常见:
(一)境外服务器数据调取困难
电诈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如聊天记录、资金流转数据、话术脚本等)。由于数据所在地与我国存在管辖权差异,直接调取面临法律障碍。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提取数据,但该做法的合法性常受质疑。
(二)境外证人出庭率低
电诈案件中的关键证人(如被害人、同案犯)往往身处境外,难以到庭作证。虽然《协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安排证人作证或协助调查的程序,包括远程视频作证等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境外证人配合度低、作证意愿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三)证据链不完整
由于跨境取证的局限性,电诈案件中的证据链往往存在断裂。例如,仅凭被害人陈述和银行流水难以建立完整的诈骗链条;仅凭同案犯的口供难以形成排他性结论。辩护律师应当敏锐地发现并指出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
(四)取证程序不规范
部分境外取证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如未经过正式司法协助请求、未进行公证认证、未进行专业翻译等。这些程序瑕疵虽然不一定导致证据被排除,但足以降低其证明力,辩护律师应予以重视。
六、辩护律师对境外证据的质证策略
(一)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首先审查境外证据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取的。如果系通过正式司法协助程序获取,则重点审查请求书的内容是否完整、协助执行的过程是否规范。如果系通过非正式渠道获取,则应当质疑其获取方式的合法性,并请求法庭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审慎评价。
(二)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境外证据在跨国传输过程中,可能面临语言转化、数据格式转换、物理介质复制等环节,每一环节都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控方提供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记录,包括证据的原始状态、提取过程、移交路径、保管条件等。
(三)利用取证国法律进行辩护
如果证据获取地国家的法律对相关取证行为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搜查令、电子数据提取令等),辩护律师可以查阅相关外国法律规定,论证该取证行为可能违反了取证地法律,进而主张该证据不应被采信。
(四)对翻译件进行独立审查
外文证据的翻译质量直接关系到证据的证明方向。辩护律师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委托独立的专业翻译机构对关键外文证据进行复核翻译,以发现原文与译本之间的偏差。实务中,因翻译不准确导致证据被误读的案例并不鲜见。
(五)申请排除非法境外证据
如果境外证据的获取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情形,如刑讯逼取证人证言、非法搜查扣押、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等,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申请法庭排除相关证据。
(六)主张"合理怀疑"
在境外证据存在多种瑕疵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综合所有证据问题,向法庭主张"合理怀疑"——即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从而达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效果。
七、律师提示与实务建议
第一,及时关注取证途径。 涉外刑案中,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控方境外证据的获取途径,判断其是否经过了正式的司法协助程序,为后续质证奠定基础。
第二,重视公证认证和翻译审查。 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和翻译是质证的"必争之地"。一个不准确的翻译、一份不完备的认证,都可能成为动摇证据效力的突破口。
第三,善用专家辅助人。 对于涉及电子数据、外国法律、外语翻译等专业性较强的境外证据,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证据的提取、保管、翻译等环节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关注国际人权保障标准。 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人权保障作为司法协助的前置条件。辩护律师可以关注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基本人权的情形,将其纳入质证和辩护的视野。
第五,建立涉外案件证据审查清单。 建议辩护律师建立一份系统的境外证据审查清单,涵盖证据来源、获取途径、公证认证、翻译质量、保管链、取证地法律合规性等要素,在每一起涉外刑案中逐项核查,确保不遗漏关键问题。
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和犯罪跨国化的时代背景下,境外证据的调取与审查已经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既要熟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国内立法,也要了解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参与的国际公约;既要掌握境外证据的审查标准和质证技巧,也要关注跨境犯罪领域的新趋势和新问题。唯有如此,才能在涉外刑事辩护中做到胸有成竹、游刃有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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