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吉成律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审查与调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自2018年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制度之一。该制度的核心环节之一,便是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与调整。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权利保障等角度,系统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审查与调整机制,帮助读者深入理解这一制度的运行逻辑。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一)基本法律依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确立了该制度的总原则。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也明确了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例外情形。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这是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直接法律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一条款确立了量刑建议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力。

(二)核心指导意见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其中,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审查与调整,该意见专章作出了规定,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操作指引。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和调整规则。

(三)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不因案件类型、犯罪性质、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而受限。但需要注意的是:

二、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

(一)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

量刑建议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二)量刑建议的形成步骤

量刑建议的形成并非检察机关单方面决定,而是一个多方参与、协商沟通的过程:

第一步:听取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这包括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也包括对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二步:量刑协商。 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预缴罚金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考量。

第三步:确定建议内容。 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即明确具体的刑种和刑期。对于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或者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第四步:签署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三)量刑建议的内容要素

一份完整的量刑建议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三、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

(一)一般应当采纳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一规定赋予了量刑建议较强的约束力,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检察机关主导下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尊重。

但是,"一般应当采纳"并非"必须采纳",法院仍保留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

(二)法院审查的具体内容

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愿性审查

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否出于自愿。具体审查内容包括: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是否存在被胁迫、引诱认罪认罚的情形;被告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

2. 真实性审查

法院应当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事实基础是否真实。被告人认罪的内容是否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顶罪、替罪的情况。

3. 合法性审查

法院应当审查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建议的刑期是否在法定刑幅度之内;是否正确适用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附加刑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 适当性审查

法院应当审查量刑建议是否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量刑建议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

(三)不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建议可以不被采纳:

  1.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 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 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四、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调整程序

(一)"明显不当"的认定标准

量刑建议的"明显不当",是指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相适应。实务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明显不当":

(二)调整程序的具体步骤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时的调整程序如下:

第一步:告知检察机关。 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人民检察院。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但实务中以书面方式更为规范。

第二步:检察机关调整。 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确有不当的,可以依法调整量刑建议,并重新征求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步:法院依法裁判。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此时,法院不受原量刑建议的约束,但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

(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救济途径

当量刑建议被调整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以下权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不影响其基于认罪认罚已经获得的从宽处理,除非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

五、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

(一)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能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角色非但没有弱化,反而更加重要。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能包括:

1. 法律帮助与告知义务。 辩护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详细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性质、适用后果,以及签署具结书后可能面临的法律效果,确保当事人是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决定。

2. 证据审查与事实核实。 即使当事人有意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仍然应当独立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如果发现证据存在重大疑点,或者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提出,避免出现错误认罪的情况。

3. 量刑协商。 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量刑协商过程,就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争取最为有利的量刑建议。

4. 见证具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辩护律师在场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对当事人权利的实质保障。

5. 审判阶段辩护。 即使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仍然可以就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发表意见,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律师的注意事项

在实务操作中,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六、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

(一)值班律师的职能定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值班律师主要为没有委托辩护人、也没有指派法律援助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职能包括:

但需要明确的是,值班律师不等同于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权的一种补充保障,其职责范围与辩护律师存在一定区别。

(二)衔接机制

实务中,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衔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七、被告人权利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健康运行,离不开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保障。以下权利是制度运行中必须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的:

(一)知情权

被告人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及其依据。司法机关负有充分告知的义务。

(二)自愿权

认罪认罚必须出于被告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认罪认罚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反悔权

被告人在判决前有权撤回认罪认罚具结。撤回后,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可能被作为证据使用,但不能再享受认罪认罚的从宽优惠。

(四)上诉权

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诉权,不得因为被告人上诉而视为认罪认罚不真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不能因认罪认罚而被剥夺或限制。

八、常见问题与实务建议

问题一:量刑建议是否等于最终判决?

不是。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性意见,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但并非必须采纳。如果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或者出现了影响量刑的新事实、新证据,法院有权依法调整。

律师提示:辩护律师不应当将量刑建议视为最终结果,而应当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独立审查,必要时向法院提出异议。

问题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还能上诉吗?

可以。 签署具结书不影响被告人的上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上诉,检察机关可能会提起抗诉,从而可能导致二审加重刑罚。因此,上诉应当有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律师提示:辩护律师在建议当事人上诉时,应当充分评估上诉的法律风险,避免因不当上诉反而损害当事人利益。

问题三:认罪认罚后能否再做无罪辩护?

这是一个实务中的争议问题。一般而言,如果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律师再作无罪辩护可能引发程序上的冲突。但如果辩护律师确实认为案件存在无罪理由(如证据不足、行为不构成犯罪等),可以依法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提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无罪辩护的事由,应当首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由当事人决定是否继续认罪认罚。如果当事人决定撤回认罪认罚,案件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问题四: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需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这既是对法院裁判权的规范,也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保障。

律师提示: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作为上诉的重要理由。

问题五:如何判断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

判断量刑建议是否"明显不当",可以参考以下几个维度:

律师提示: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收集同地区类似案件的判决文书作为参考,以便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进行客观评估。

九、结语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审查与调整,是平衡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量刑建议既是检察机关对案件处理的专业判断,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知情基础上作出的选择。法院依法对量刑建议进行审查,既是审判权独立行使的体现,也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保障。

对于当事人而言,面对认罪认罚程序时,最重要的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作出理性、明智的决定。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应当简单地扮演"见证人"的角色,而应当充分发挥专业职能,在量刑协商、证据审查、权利保障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实质性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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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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