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证据是定案的根本。然而,并非所有证据都来源于案件当事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亲手所为。许多关键证据,实际上是通过他人转述、文件复制或其他间接方式获得的——这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大量存在,其审查判断与证明力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准确还原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从传来证据的基本概念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系统梳理传来证据的审查要点与质证技巧。
一、传来证据的概念与法律定位
(一)什么是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中间环节(如他人转述、文件复制、录音录像的翻录等)间接获得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原始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举例来说,证人甲亲眼目睹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行为,甲的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而证人乙只是听甲说了这件事,乙据此所作的陈述即为传来证据。再如,一份合同的复印件相对于原件而言,也属于传来证据。
(二)传来证据的法律地位
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合法的证据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该条文并未将传来证据排除在法定证据种类之外。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一原则性规定也意味着,无论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来源的间接性。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如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本身等;传来证据则经过了一个或多个中间传递环节,如听他人转述的证言、书证的复印件等。
第二,可靠程度的差异性。 一般而言,原始证据因未经传递,其内容更为可靠;传来证据每经过一次传递,都可能发生信息的遗漏、歪曲或添加,可靠性相对较低。
第三,证明力的强弱之分。 在同等条件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通常强于传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明确指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证明力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第四,审查重点不同。 对原始证据的审查侧重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传来证据的审查则还需额外关注传递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信息失真的风险。
三、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传来证据的积极功能
传来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并非可有可无,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 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很多案件的侦破,最初就是通过传来证据找到突破口。例如,通过证人的转述了解到案件关键证人的下落,进而获取到原始的证人证言。
2. 在原始证据灭失时发挥证明作用。 当原始证据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或已经灭失时,传来证据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例如,原始书证已经损毁,但此前曾有人对其进行了拍照或复印,这些复印件或照片在经过审查确认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3. 印证其他证据。 传来证据可以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增强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形成更为严密的证据链。
(二)传来证据的适用限制
尽管传来证据具有上述功能,但其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虽然该条针对的是供述补强规则,但其体现的精神——单一证据不足以定案——同样适用于传来证据。仅凭传来证据,尤其是在缺乏原始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传来证据的审查判断要点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对传来证据的审查判断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以下是几个核心审查要点:
(一)审查传来证据的来源
首先应当查明传来证据的原始来源是什么。一份传来证据如果无法追溯其原始来源,其证明力将大打折扣,甚至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审查内容包括:
- 该传来证据是从何处、何人获得?
- 原始证据是何种形式(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
- 原始证据是否仍然存在,能否调取?
如果传来证据的来源不清或者无法核实,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控方进一步举证说明。
(二)审查传递过程的真实性
传来证据的核心风险在于传递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信息失真。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
- 传递的环节有几个?环节越多,信息失真的风险越大。
- 每一个传递环节是否有据可查?
- 传递者是否有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的动机或可能?
- 传递过程中的语言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歧义?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关键证人证言经过了三人转述才形成书面材料。辩护律师应当追问:每一次转述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存在添油加醋或断章取义的情形?
(三)审查传来证据的合法性
传来证据同样需要满足证据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传来证据而言,还应当特别审查:
- 收集传来证据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是否存在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原始证据后再衍生出传来证据的情形?
- 传来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受到不当影响?
(四)审查传来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
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能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一份传来证据能够得到原始证据的印证,或者多份传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其证明力将显著增强。反之,如果传来证据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则应当质疑其真实性。
五、传来证据证明力认定的实务规则
(一)证明力认定的基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这一规定确立了传来证据证明力认定的基本方向,但并非绝对。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 传递环节的多少。 传递环节越少,证明力越强;反之则越弱。直接听案件当事人讲述的证言,比经过多道转述的证言更具证明力。
2. 传来证据内容的确定性。 内容确定、具体的传来证据,比内容模糊、笼统的传来证据更具证明力。
3. 传来证据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 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传来证据,其证明力明显强于孤立存在的传来证据。
4. 传来证据形成的时间。 案件发生后较早形成的传来证据,比事后较长时间才形成的传来证据更为可靠。
(二)传来证据不能单独定案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中,传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
- 关键犯罪事实仅有传来证据证明,缺乏原始证据印证;
- 多份传来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传来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追溯和核实;
- 被告人对传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
辩护律师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应当积极运用证据规则,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六、辩护律师对传来证据的质证技巧
(一)从来源入手进行质证
质证时,辩护律师应当首先追问传来证据的原始来源。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原始证据是什么?原始证据的持有人或提供者是谁?原始证据现在何处?如果原始证据已经灭失或无法获取,灭失的原因是什么?通过这些追问,可以揭示传来证据在来源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二)从传递链入手进行质证
重点关注传来证据的传递链条是否完整、可靠。每一次传递的具体情况都应当进行审查:传递者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获得该信息?传递者在传递过程中是否准确表达了原始内容?传递者是否存在记忆偏差或主观倾向?
(三)从矛盾入手进行质证
将传来证据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进行逐一比对,寻找矛盾点。如果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存在矛盾,应当着重指出矛盾之处,并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如果多份传来证据之间不一致,应当强调其证明力的不足。
(四)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当案件中关键事实的证明主要依赖于传来证据时,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论证传来证据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指出控方证据体系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七、实务建议与律师提示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结合自身执业经验,提出以下实务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传来证据的审查。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要因为传来证据是"常见"的证据形式就放松审查。恰恰相反,传来证据因其固有的信息传递风险,更需要仔细甄别和严格把关。
第二,积极调取原始证据。 对于案件中存在的传来证据,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调取对应的原始证据,通过比对来验证传来证据的可靠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善于运用传来证据的规则为当事人辩护。 在关键证据为传来证据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依据传来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弱的特点,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特别是在死刑案件、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更应当严格把握传来证据的证明标准。
第四,注意传来证据的排除规则。 如果传来证据的收集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应当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应当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
第五,关注传来证据的补强问题。 当控方主要依赖传来证据证明案件关键事实时,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控方提供补强证据。缺乏补强的传来证据,其证明力不足以支撑对被告人的有罪认定。
八、结语
传来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明力认定,是刑事证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刑事辩护实务中的基本技能。作为辩护律师,既要认识到传来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积极作用,也要清醒地看到其固有的局限性和风险。只有在严格审查、准确判断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相同,传来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既要防止对传来证据的盲目轻信,也要避免对传来证据的一概排斥,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183-0796-5661
- 微信号:lawyer_wang_zz
- 办公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
- 执业机构: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 律师提示:本文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您面临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