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日益频繁,跨国犯罪中的资产转移问题愈发突出。贪污贿赂、洗钱、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将违法所得迅速转移至境外,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和离岸架构进行隐匿和漂白。国际追赃成为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害人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跨境追赃面临法律制度差异、司法协作壁垒、资产隐匿手段多样等诸多挑战。对于从事涉外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深入了解跨境资产的识别方法和追回路径,不仅有助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参与国际司法合作、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应有之义。
一、跨境资产隐匿的主要手段与识别方法
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后,通常采用多种手段进行隐匿,以逃避追查和冻结。了解这些隐匿手段是进行跨境资产识别的前提。
(一)常见的资产隐匿手段
第一,离岸公司架构。犯罪分子利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等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多层嵌套的公司架构,通过 Nominee(代名)董事和股东制度隐藏实际控制人。资产以公司名义持有,表面与犯罪分子无直接关联,增加了追查的难度。
第二,信托基金安排。在一些允许设立秘密信托的国家和地区,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注入信托基金,由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置资产。由于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于委托人,追赃机关难以直接追索。
第三,地下钱庄与非正规汇款。犯罪分子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不经过正规银行系统,资金流向难以追踪。部分地下钱庄还与境外赌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合作,进一步模糊资金来源。
第四,虚拟货币与去中心化金融(DeFi)。近年来,利用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跨境资产转移成为新趋势。犯罪分子通过混币器、隐私币、去中心化交易所等工具,对虚拟货币进行多次转换和分散,使资金链断裂,难以追溯到原始来源。
第五,不动产与奢侈品投资。在境外购置房产、珠宝、艺术品、游艇等高价值资产,是传统的资产隐匿方式。这些资产通常登记在代持人名下或通过空壳公司间接持有。
(二)资产识别的主要方法
面对上述隐匿手段,追赃机关和辩护律师需要运用多种方法进行资产识别:
一是金融情报分析。通过分析银行交易记录、跨境汇款数据、证券交易信息等,追踪资金流向,识别异常交易模式。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是获取资产线索的重要来源。
二是国际数据库查询。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资产追踪数据库、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国金融情报中心(FIU)之间的情报交换等渠道,获取境外资产线索。
三是公开信息调查。通过查询境外公司注册信息、不动产登记记录、商业数据库(如公司注册处的公开档案、商业调查机构的报告)等,识别与案件相关的境外资产。
四是电子取证与数字追踪。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运用区块链分析工具对交易地址进行追踪,识别资金流向和最终受益人。这对于处理新型资产隐匿手段尤为重要。
五是合作取证。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请求资产所在国协助调查取证,获取银行账户信息、公司注册资料、财产登记记录等关键证据。
二、资产追回的民事路径分析
在国际追赃实践中,资产追回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和刑事途径两种方式进行。民事路径具有灵活性高、举证标准相对较低的优势,是国际追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民事诉讼追回
民事诉讼是追回跨境资产的常见方式之一。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对腐败犯罪所得财产的所有权。此外,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在资产所在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非法转移的财产。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以下要素:被告占有的资产来源于非法行为;原告对该资产享有合法权利;被告占有该资产缺乏合法依据。相较于刑事诉讼中"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常为"优势证据"或"高度盖然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举证难度。
然而,民事诉讼也面临诸多挑战。不同国家对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则、法律适用规则、判决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例如,部分国家不允许外国政府直接在本国法院以主权者身份提起追赃诉讼,或者对政府诉讼的主体资格设置了严格限制。
(二)民事没收程序
民事没收(Civil Forfeiture)是一种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的资产没收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在民事没收程序中,追赃机关只需证明涉案财产与犯罪行为存在关联,而无须证明特定个人构成犯罪。这种"对物不对人"的程序设计,使得即使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抓获或无法被起诉,追赃机关仍然可以追回涉案资产。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民事没收制度的理念。根据该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三)和解与调解
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与资产持有人进行和解或调解也是一种务实的追赃方式。特别是在资产追回面临漫长诉讼程序和高昂法律费用的情况下,和解可能是一种更加高效的选择。我国在追逃追赃实践中采用的"劝返"措施,在某种意义上也包含了促使犯罪分子主动退赃的协商成分。
三、资产追回的刑事路径分析
刑事路径是国际追赃的主要方式,其强制力和威慑力显著优于民事路径。
(一)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是最基本的跨境追赃方式。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多边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我国可以请求资产所在国协助查找、冻结、扣押和没收涉案资产。
刑事司法协助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由我国主管机关向被请求国提出协助请求,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其次,被请求国根据本国法律对请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协助;最后,被请求国执行协助请求,将查获的资产依法处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追回境外资产的重要法律工具。该程序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一年后不到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以裁定没收涉案财产。
在国际追赃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向资产所在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的法律依据,也可以用于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的没收判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操作规则。
(三)缺席审判程序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的判决生效后,可以据此向资产所在国申请协助执行没收判决。
缺席审判程序为国际追赃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外国法院是否承认我国缺席审判判决的问题。部分国家对于缺席审判持审慎态度,可能以违反正当程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四)国际刑警组织协助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在跨境追赃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通过发布红色通缉令(Red Notice),可以对在逃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球通缉,促使其所在国采取逮捕措施。此外,国际刑警组织还提供资产追踪、金融情报分析等技术支持,协助成员国开展追赃工作。
四、国际协作中的法律障碍与突破
跨境追赃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制度差异。 不同国家对于犯罪所得的定义、没收程序、资产返还条件等问题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例如,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要求以刑事定罪作为没收前提,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没收程序则不以此为要件。这种制度差异增加了跨境追赃的复杂性。
第二,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 许多国家在提供司法协助时要求涉案行为根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某一行为在资产所在国不构成犯罪,被请求国可能拒绝提供协助。
第三,资产分享机制。 部分国家在返还被追回资产时,要求与请求国分享一定比例的资产,以弥补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这种资产分享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追赃的效率和返还比例。
第四,人权与正当程序保障。 资产所在国在执行追赃请求时,需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包括财产权、程序参与权、申诉权等。如果追赃程序被认为违反了正当程序要求,资产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阻止资产的冻结和没收。
第五,时效与证据保全。 跨境追赃往往耗时漫长,在此期间涉案资产可能被转移、处置或贬值。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和资产冻结措施是确保追赃成功的关键。
针对上述障碍,近年来国际社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破:一是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加强了追赃合作的制度基础;二是各国金融情报中心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三是区块链分析等新技术手段的运用提升了资产追踪的效率;四是"一带一路"框架下的执法合作机制为区域性追赃合作提供了新平台。
五、律师在跨境追赃中的角色与实务
律师在跨境追赃中扮演着多重角色,既可能是被害方的代理人,协助追回被非法转移的资产,也可能是被追赃对象(犯罪嫌疑人或资产持有人)的辩护人,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论站在哪一方,律师都需要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第一,熟悉国际法律框架。 律师应当熟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以及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了解各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法律制度和资产披露规则。
第二,掌握跨境取证技巧。 跨境追赃中的证据往往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律师需要掌握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获取境外证据的方法,了解海牙取证公约等国际取证规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外国证据在本国法庭上的采信标准。
第三,具备金融调查能力。 律师应当了解基本的金融知识和资金追踪方法,能够分析银行流水、识别异常交易、理解复杂的金融产品结构。对于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还需要了解区块链技术和虚拟货币交易的基本原理。
第四,善于运用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追赃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方式解决资产争议。特别是在资产追回的可能性较大但诉讼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可能是更为务实的选择。
第五,注重时效性和保密性。 跨境追赃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迅速行动,在资产被进一步转移之前采取保全措施。同时,追赃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六,加强国际同行合作。 跨境追赃通常需要在不同国家同时开展法律行动,单一律师难以独立完成。律师应当建立和维护与国际同行的合作关系,在需要时能够迅速联络资产所在国的律师,协同开展法律行动。
六、结语
国际追赃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制度的衔接、司法协作的推进、资产追踪技术的运用以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犯罪资产的跨境转移手段日趋隐蔽和复杂,对追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既要充分运用现有的国际法律框架和国内法律工具,积极推动跨境追赃工作,也要关注国际追赃中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确保追赃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从律师实务的角度看,跨境追赃案件要求律师具备国际视野、跨法域的知识储备和灵活的策略运用能力。无论代理被害方还是被追赃方,律师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推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全球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作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将持续关注国际追赃领域的法律发展动态,为涉及跨境资产争议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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