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刑事风险识别与跨境维权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全面实施,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境贸易纠纷的最主要方式。2026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仲裁制度自1995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系统性修订,标志着中国商事仲裁与国际规则的全面接轨。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不仅仅是民事责任的承担,还可能触及刑事法律的红线。仲裁欺诈、伪造证据、洗钱转移资产等行为,都可能在仲裁程序中引发严重的刑事后果。作为执业律师,如何帮助当事人识别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刑事风险,并在遭遇刑事侵害时有效开展跨境维权,是涉外法律实务中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刑事风险类型

(一)仲裁欺诈风险

仲裁欺诈是指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方式,意图骗取仲裁裁决的行为。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为常见也最为严重的刑事风险类型。

仲裁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虚构合同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伪造合同、发票、提单等关键证据材料,隐瞒已经清偿或部分清偿的事实,虚构仲裁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提起仲裁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欺诈的风险更为突出。一方面,跨境交易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规则和证据标准,给欺诈行为提供了更多的隐蔽空间;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仲裁欺诈的法律规制存在差异,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差异实施跨境欺诈行为。

(二)伪证与妨害作证风险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影响仲裁结果。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伪证罪仅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仲裁程序中作虚假陈述一般不构成伪证罪。

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程序中的伪证行为不受刑事法律的规制。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该罪的适用范围涵盖各类诉讼。此外,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伪造证据并在后续的司法审查或执行程序中使用该虚假证据,则可能触犯相关罪名。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仲裁法》加强了对仲裁程序诚信原则的要求,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参与仲裁程序。这一规定为追究仲裁程序中不诚信行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洗钱与资产转移风险

国际商事仲裁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刑事风险是洗钱与非法资产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利用仲裁程序作为"合法化"手段,通过虚构纠纷、虚构仲裁的方式将违法所得转化为"合法"的仲裁裁决收益。

具体表现为:利用虚假仲裁裁决进行跨境资金转移,通过虚构贸易纠纷将非法所得转化为仲裁赔偿金,利用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机制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等。这些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以及相关的非法转移资金犯罪。

(四)商业贿赂风险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如果当事人通过贿赂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影响仲裁结果,不仅仲裁裁决的效力将受到质疑,当事人还可能面临商业贿赂的刑事追诉。

此外,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获取有利地位而向对方或第三方支付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贿赂犯罪。特别是在涉及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商业贿赂的刑事风险更为突出。

二、仲裁欺诈的刑事认定与法律责任

(一)仲裁欺诈的法律定性

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仲裁欺诈的刑事认定需要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分别定性:

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通过仲裁程序将违法所得"合法化"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该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是仲裁欺诈中最为严重的刑事后果。

第二,捏造事实提起仲裁,意图通过仲裁裁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虚假仲裁骗取他人财产的案件已有先例。

第三,以捏造的事实为依据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该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专门规制利用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仲裁欺诈的构成要件分析

仲裁欺诈的刑事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欺诈行为,并通过仲裁程序获取了有利的仲裁裁决,且该裁决已经或可能导致他人财产损失。

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或非法牟利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没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仍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仲裁裁决。

在损害后果方面,仲裁欺诈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欺诈的认定还涉及准据法的确定和跨境证据的采信等复杂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涉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三)新修订《仲裁法》的影响

2026年3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仲裁法》对仲裁诚信原则和仲裁监督机制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对仲裁欺诈的防范和惩治将产生积极影响。新法进一步完善了仲裁程序的规范,强化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审查职责,为识别和防范仲裁欺诈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外,新修订的《仲裁法》在涉外仲裁制度方面的完善,也为跨境仲裁欺诈的查处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在处理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运用新法的有关规定。

三、跨境维权中的刑事途径选择

(一)刑事报案

当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遭遇仲裁欺诈等刑事侵害时,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涉外案件中,刑事报案面临以下特殊问题:

一是管辖权的确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享有属地管辖权,对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特定罪行的案件享有属人管辖权,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案件享有保护管辖权。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果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即有管辖权。

二是证据的跨境调取。涉外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往往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调取和固定证据面临较大困难。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书面文件、通信记录等。

三是语言和文化障碍。涉外案件涉及不同语言的翻译和不同法律文化的理解,律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二)民事撤销与不予执行

除了刑事途径外,受害人还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包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仲裁裁决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在涉外案件中,还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相关规定,以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理由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

(三)刑民交叉的处理策略

在国际商事仲裁欺诈案件中,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往往交叉并行。律师在制定维权策略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刑事途径的优势。刑事侦查机关拥有更为强大的调查取证能力,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获取民事诉讼中难以取得的证据。同时,刑事程序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力也更强。

二是民事途径的效率。民事诉讼程序相对灵活,审理周期较短,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获得救济。特别是在涉及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民事途径可以更快地冻结和保全涉案财产。

三是刑民并行的可行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事实涉及刑事和民事交叉的,一般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如果民事案件的事实查明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法院也可以同时审理民事案件。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理安排刑民程序的衔接。

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运用

(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框架

在跨境维权中,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不可或缺的制度工具。我国已与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并加入了多项国际公约。主要的协助形式包括:

一是文书送达。通过司法协助途径向境外的当事人或证人送达法律文书。

二是调查取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调取位于该国的证据材料。

三是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返还。请求外国司法机关协助冻结、扣押和返还犯罪所得。

四是引渡。请求外国将逃匿至该国的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

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主要难点:

一是法律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同一行为的法律定性可能不同,这给司法协助的开展带来了障碍。律师在处理跨境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避免因法律制度差异而影响维权效果。

二是协助程序的复杂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部门的协调,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律师应当提前规划,预留充足的时间。

三是政治因素的干扰。在某些情况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导致协助请求被拒绝或延迟。律师应当密切关注国际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维权策略。

(三)《海牙取证公约》的运用

我国是《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为跨境取证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渠道。在国际商事仲裁欺诈案件中,律师可以通过《海牙取证公约》规定的途径,向外国司法机关提出取证请求,获取位于境外的关键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海牙取证公约》取证的程序相对规范但周期较长,律师应当权衡取证效率和取证质量,选择最适合案件情况的取证方式。

五、律师的风险防范与维权建议

(一)仲裁前的风险防范

防范胜于救济。在国际商事仲裁启动之前,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做好以下风险防范工作:

第一,完善合同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适用法律等内容。同时,应当约定诚实信用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提供合同依据。

第二,做好合规审查。在参与国际商事交易前,应当对交易对手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资信状况和商业信誉,评估交易风险。对于高风险交易,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预案。

第三,保存完整证据。在国际商事交易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合同、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完整的证据链是防范仲裁欺诈和开展跨境维权的最重要基础。

(二)仲裁程序中的风险监控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律师应当密切关注以下风险信号:

一是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伪造证据的嫌疑。如果发现对方提交的证据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并申请证据调查。

二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是否受到影响。如果发现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三是案件是否存在刑民交叉的可能。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示风险,并考虑是否需要启动刑事报案程序。

(三)仲裁后的维权策略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存在仲裁欺诈等违法行为,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制定和实施维权策略:

第一,及时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逾期将丧失申请权利。

第二,同步启动刑事报案程序。如果仲裁欺诈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尽可能详实的证据材料。

第三,做好跨境财产追索。在国际商事仲裁欺诈案件中,违法所得往往已被转移至境外,跨境财产追索是维权的关键环节。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通过司法协助、国际民事诉讼等途径,追索被骗取的财产。

第四,注意时效保护。无论是民事撤销申请还是刑事报案,都有相应的时效要求。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注意时效期限,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维权权利。

(四)涉外刑事辩护的特别注意事项

如果当事人被指控在仲裁程序中实施了犯罪行为,律师在提供辩护服务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准据法的正确适用。涉外刑事案件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问题,律师应当准确把握案件的涉外因素,正确确定适用的法律。

二是证据的跨境审查。涉外案件中的证据可能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和内容,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问题。

三是程序权利的保障。在涉外案件中,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是一个重要问题。律师应当确保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包括翻译权、领事协助权等。

四是国际舆论的关注。涉外刑事案件往往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注意言行举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国家法治的形象。

六、结语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刑事风险识别与跨境维权,是涉外法律实务中一个复杂而前沿的领域。随着新修订《仲裁法》的施行和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这一问题将日益凸显其重要性。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应当深入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与刑事法律的交叉领域,掌握仲裁欺诈、伪证、洗钱等刑事风险的识别方法,熟悉跨境维权的法律途径和实务技巧,为当事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律师不仅要精通国内法律,还要具备国际视野和跨法域执业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日益复杂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

声明: 本文仅供法律学习交流之用,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涉及涉外案件的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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