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我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职务犯罪之一,其犯罪对象为"公共财物"。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出资企业形态日趋多元,"公共财产"的边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大量争议。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财产是否一律认定为公共财产?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贪污行为如何定性?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也是刑事辩护中必须攻克的难点。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贪污罪中公共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并从辩护角度提出实务建议。
一、贪污罪中公共财产的法律界定
(一)刑法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由此可见,"公共财物"是贪污罪的核心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认定直接决定行为的定性。
《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 (一)国有财产;
>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上述规定确立了公共财产认定的两项基本规则:一是列举了三类当然的公共财产;二是将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拟制为公共财产。第二项规则具有特别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将公共财产的范围从所有权层面扩展到了占有和管理层面。
(二)公共财产的具体类型
1. 国有财产。 这是公共财产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财产不限于有形财物,还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益。
2.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等。此类财产虽然所有权主体是集体而非国家,但在刑法上同样被纳入公共财产的范畴。
3. 公益性财产。 用于扶贫、教育、医疗、救灾等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款物和专项基金,因其用途的公共性而被认定为公共财产。
4. 拟制公共财产。 即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例如,国有企业代管的私人货物、国家机关收缴后尚未返还的私人财物等,均以公共财产论。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加强对国有单位管理职责的刑事保护。
(三)"公共财物"与"公共财产"的关系
贪污罪法条使用的表述是"公共财物",而刑法第九十一条界定的是"公共财产"。从文义上看,"财物"的范围似乎大于"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认为,贪污罪中的"公共财物"与刑法第九十一条的"公共财产"在内涵和外延上应当是相同的,均未将不动产排除在外,也不限于有体物。因此,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实物和财产性权利。
二、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定性争议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纯粹的国有独资企业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此背景下,国有控股企业中的资产是否属于"公共财产",成为一个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以一个典型案例说明: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国有资本占股60%,民营资本占股40%。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了公司500万元资产。该管理人员是否构成贪污罪,取决于这500万元是否属于"公共财产"。
如果认为公司全部资产都是公共财产,则构成贪污罪;如果认为只有60%即300万元属于公共财产,则对于另200万元的定性就需要进一步分析;如果认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不属于公共财产,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二)司法解释的态度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
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企业资产,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在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应当根据其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来确定罪名——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如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功能性认定的思路:即不单独判断被侵占财产中每一分钱的所有权属性,而是将企业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来确定行为的性质。
(三)学理争议与实务分歧
尽管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在学理上和实务中仍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整体认定说。 该观点认为,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全部资产都应当认定为公共财产。理由是:企业的法人财产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不能按照股权比例将企业财产分割为"国有部分"和"民营部分"。国有控股企业中的资产一旦被侵占,国有资本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因此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观点二:比例认定说。 该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来确定公共财产的范围。理由是: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国有财产"仅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控股企业中非国有资本对应的部分不属于国有财产,不应纳入公共财产的范畴。
观点三:管理权说。 该观点从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出发,认为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虽然不完全是国有财产,但处于国有单位(国有股东)的管理之下,因此可以按照"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则进行拟制认定。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整体认定说占据主流地位,大多数法院倾向于将国家出资企业的全部资产认定为公共财产。但对于辩护人而言,这三种观点的差异恰好构成了辩护的空间和切入点。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贪污认定
(一)主体身份的认定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不仅涉及财产属性的判断,还涉及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以下人员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1.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程序任职的人员。 这是最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方式。如果国有股东向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派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通常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 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提名、任命的人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如党委、党政联席会等)决定或者批准任职的人员,也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一规定将贪污罪的主体从国家工作人员扩展到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改制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过程中,财产性质的认定尤为复杂。以下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1. 改制过渡期的财产定性。 在企业改制尚未完成期间,企业资产的性质处于变化之中。如果在这一时期发生侵占行为,需要根据改制协议的约定、资产评估的结果以及产权变动的时点来综合判断。
2. 改制中隐匿资产的定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故意隐匿公司财产,归个人占有,且改制后的企业中不再有国有股份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改制后的企业中仍有国有股份,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分析是否构成贪污罪。
3. 评估增值部分的处理。 企业改制时进行的资产评估,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价值的变动。如果行为人在改制前通过操纵评估结果使资产贬值,进而在改制后以低价取得企业股权,其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这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手段以及损害后果综合判断。
(三)新型财产形式的认定
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贪污罪的对象也在不断扩展。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以下新型财产形式是否属于"公共财物",值得关注:
1. 股权。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给自己或关联方,股权是否属于公共财物?从司法实践来看,股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包含在"公共财物"的范畴之内。
2. 债权。 企业的应收账款、对外债权等,属于企业的财产权利。行为人放弃企业债权或者将企业债权私自转让给自己,可以构成贪污罪。在司法案例中,有判决认定企业未入账的债权属于贪污对象。
3. 商业机会。 企业利用自身资源获取的商业机会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这一问题争议较大。一般来说,纯粹的商业机会因其不确定性和非物质性,难以直接认定为公共财物。但如果商业机会已经转化为具体的合同权利或经济利益,则可以纳入贪污罪的评价范围。
四、贪污数额的计算方法与争议
(一)贪污数额的量刑标准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26年4月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 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贪污数额的计算争议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贪污数额的计算存在一个核心争议:是以被侵占财产的全额计算,还是按照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计算?
全额计算的观点认为: 企业法人财产是一个整体,行为人侵占的是企业的财产权利,而不是股东的财产份额。一旦企业财产被侵占,企业的偿债能力降低、经营能力受损,国有股东作为企业投资者必然受到间接损害。因此,应当以被侵占财产的全额计算贪污数额。
比例计算的观点认为: 贪污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非国有资本对应的那部分财产不属于公共财产,因此不应当纳入贪污数额的计算范围。如果按全额计算,实际上将非国有资本的损失也纳入了贪污罪的评价,超出了该罪的保护范围。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院采用全额计算方法。但在具体量刑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行为人的主体身份等因素,在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考量。
(三)价格鉴定的影响
在贪污案件中,被侵占财物的价值鉴定直接影响定罪量刑。辩护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鉴定基准日的选择。 贪污数额应当以行为发生时还是案发时的财产价值为准?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实施时作为鉴定基准日,但对于持续性的侵占行为,可能需要分段计算。
2. 鉴定方法的合理性。 对于股权、债权等特殊财产,不同鉴定方法可能得出差异较大的结论。辩护人应当审查鉴定机构是否采用了合理的评估方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
3. 损益的扣减。 如果行为人在侵占财产的过程中为取得该财产付出了相应对价(虽然不公允),在计算贪污数额时是否应当扣减实际支付的对价?这涉及对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的认定,是辩护中可以争辩的重要问题。
五、辩护策略与典型案例
(一)主体身份之辩
在贪污案件中,主体身份的认定是辩护的首要环节。如果能够证明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贪污罪不能成立,可能变更为法定刑较轻的职务侵占罪。
辩护要点:
1. 审查被告人的任职程序。是否经过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的提名、推荐、任命或批准?如果是由企业自主聘任,缺乏国有主体的委派程序,则可能不构成国家工作人员。
2. 审查被告人的职责性质。被告人从事的是公务还是劳务?如果仅从事技术性、业务性的具体工作,不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则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
3. 审查委派的实质内容。即使存在形式上的委派文件,也需要审查是否实质上履行了代表国有主体行使管理监督职责的功能。
(二)财产属性之辩
对于财产是否属于"公共财物"的认定,辩护人可以从以下角度提出质疑:
1. 涉案企业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如果企业中没有国有资本,则企业财产不属于公共财物。
2.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被侵占财产中非国有资本对应的部分是否应当排除在贪污数额之外。
3. 涉案财产是否已经合法转让给个人或非国有主体。如果产权已经发生变更,则不能再认定为公共财物。
(三)行为性质之辩
从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辩护:
1. 财产流转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如果存在合法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作为基础,即使该交易在价格上存在不公允之处,也应当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而非直接纳入刑事评价。
2. 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了国有资产损失,只要不存在中饱私囊的故意,就属于经营风险范畴,不构成贪污。
3. 财产去向是否清晰。如果被指控侵占的财产并未归个人所有,而是用于企业的合法经营支出或其他合理用途,则可以否定贪污的故意。
(四)数额认定之辩
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核心依据,辩护人应当对数额认定进行严格审查:
1. 鉴定意见的审查。包括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依据的充分性等。
2. 已退还或追回部分的处置。根据司法解释,贪污财物已追回的,应当予以返还;对于已经退赃的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3. 共同犯罪中的数额分摊。在共同贪污案件中,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按照总额计算还是按照个人实际分得数额计算,需要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区分。
(五)量刑情节的运用
在贪污案件中,以下量刑情节值得关注:
1. 自首与坦白。 行为人主动投案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 退赃退赔。 积极退赃是贪污案件中最重要的从宽情节之一。根据2026年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精神,鼓励犯罪分子积极退赃,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3.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构成立功。
4. 从犯地位。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结语
贪污罪中公共财产范围的界定,是一个涉及刑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性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出资企业形态的日益多元,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争议性还将进一步增加。
2026年4月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进一步细化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体现了国家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同时,该司法解释统一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相关犯罪的处罚标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对于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而言,在办理涉及公共财产界定的贪污案件时,应当深入分析涉案企业的产权结构、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被侵占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数额计算方法等核心问题,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构建有效的辩护体系。同时,也应当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贪污犯罪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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