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是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是投资者信心的基石。然而,部分市场参与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资金优势、信息优势或技术手段,人为干预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正是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规制。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数量呈上升趋势,相关案件的辩护工作也面临更高的专业要求。本文将从立法沿革、行为类型、违法所得计算、行刑衔接及辩护策略等方面,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认定与辩护路径进行系统分析。
一、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沿革与构成要件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经历了多次修正完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的客观行为进行了扩充,《刑法修正案(十一)》则进一步增加了新型操纵行为类型,形成了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该罪的入罪标准、行为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导致证券价格偏离其真实价值,使其他投资者在虚假的价格信号下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第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影响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而非选择性要件。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相关行为,但并未对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不构成本罪。
第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实践中,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多为具有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但普通投资者同样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第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认定中,主观故意的判断通常需要结合客观行为的表现、交易模式的专业性、重复实施的频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二、六种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连续买卖操纵
又称"连续交易操纵",是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操纵类型。根据司法解释,持仓量占该证券实际流通量的比例、连续买卖的期间、成交量占比等是判断是否具有操纵性的关键指标。例如,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约定交易操纵
俗称"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其本质是行为人之间通过事先约定的交易制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误导其他投资者。司法实践中,认定对倒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明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事先的通谋或意思联络。
(三)自买自卖操纵
又称"洗售操纵",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行为人通过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在各个账户之间进行买卖,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实际上并不发生证券所有权的实质性转移。此类操纵的技术认定需要侦查机关对账户的实际控制关系进行穿透式核查。
(四)虚假申报操纵
又称"恍骗操纵"或"欺骗性报价操纵",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大量挂单制造虚假的买卖需求,诱导其他投资者跟随交易,随后在成交前撤单。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按照同一买卖方向,连续申报成交后撤回申报的数量占该证券总申报量的比例是重要的认定标准。
(五)蛊惑交易操纵
是指通过传播、提供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行为。此类操纵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散布的信息具有虚假性或不确定性,且该信息足以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行为人可能是上市公司内部人员、证券分析师、自媒体大V等。
(六)抢帽子交易操纵
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获取利益的行为。此类操纵中,行为人利用自身在市场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通过公开推荐诱导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自身则在推荐前建仓、推荐后获利了结。
三、违法所得的计算与争议
违法所得数额是操纵证券市场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根据《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因此在辩护实务中具有关键意义。
(一)违法所得的基本计算方法
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计算主要采用以下公式:违法所得等于平仓金额减去建仓成本,再扣除合理交易税费,加上余券价值。具体而言,对于在案发前已经卖出证券的情形,以实际获利计算违法所得;对于案发前尚未卖出证券的情形,以操纵行为影响消除之时的账面浮盈计算违法所得。
(二)计算中的争议问题
违法所得的计算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首先,计算区间的确定存在分歧。是以操纵行为的起始时间至终止时间为计算区间,还是以操纵行为的影响持续期间为计算区间?不同的计算区间可能导致违法所得数额的巨大差异。其次,合理交易成本的范围界定不清。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应当予以扣除,但资金占用成本、机会成本等是否应当扣除,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再次,对于混合交易情形,即行为人在操纵期间既有操纵行为相关的交易,也有正常投资交易,如何区分两类交易并分别计算,是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三)辩护中的违法所得之争
在辩护工作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计算区间是否合理,是否将非操纵行为期间的交易纳入计算范围;成本扣除是否充分,是否遗漏了合理的交易成本项目;混合交易的区分是否科学,是否存在将正常投资收益计入违法所得的情形。
四、行刑衔接与合规整改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与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之间并非简单的递进关系,而是存在并行和交叉的可能。一般而言,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操纵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行政处罚并非刑事追诉的前置程序,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自行掌握的线索直接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一般不累计计算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后再行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操纵行为的,新行为的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可以独立计算。
(二)企业合规整改
在当前刑事合规改革的大背景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的合规整改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对于涉案企业,如果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合规整改的核心要素包括:建立证券交易合规管理制度、设置交易行为监测机制、开展合规培训和风险教育、建立内部举报制度等。
五、辩护策略与典型案例
(一)无罪辩护策略
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否定主观故意。 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是基于正常的投资判断和市场分析,而非意图操纵证券价格或交易量,则不构成犯罪。例如,行为人基于对某上市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而大量买入该股票,虽有集中交易的特征,但其目的是获取长期投资收益而非操纵价格,应当认定缺乏主观故意。
2. 否定因果关系。 即论证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证券价格或交易量的变动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证券价格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果能够证明价格变动主要归因于市场系统性因素、行业政策变化或其他重大事件,而非行为人的交易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3. 未达入罪标准。 从交易量占比、违法所得数额、影响程度等方面论证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罪轻辩护策略
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无罪辩护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着重从以下角度进行罪轻辩护:
1. 违法所得计算的异议。 如前所述,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计算依据,争取最有利的计算方式。
2. 自首与坦白。 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或监管部门交代操纵行为,或者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争取自首或坦白的认定,获得从宽处罚。
3. 退赃退赔。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投资者损失,是获得从宽处罚的重要情节。在司法实践中,退赃退赔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量刑。
4. 认罪认罚。 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降低量刑建议,实现量刑协商的最优结果。
(三)典型案例分析
以2025年的暨某明等操纵证券市场、洗钱案为例。该案中,被告人暨某明伙同他人,利用资金优势,使用连续交易、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29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同时其将操纵所得通过他人账户转移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该案表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注意各罪名之间的竞合关系和数罪并罚问题。
六、结语
操纵证券市场罪是证券犯罪中最为复杂、专业性最强的罪名之一。随着证券市场监管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执法力度的持续加强,该罪的查处效率和定罪率都在提高。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操纵证券市场案件需要具备扎实的证券法知识、丰富的金融实务经验以及精湛的刑事辩护技能。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行为类型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行刑衔接的程序要点,综合运用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策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涉案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合规整改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实现企业经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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