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罪是资本市场犯罪中最为典型的罪名之一,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与投资者信心。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力度的持续加强,内幕交易案件的查处数量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21年至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其中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51人,重刑率达到21%,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资本市场犯罪从严惩处的态度。
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内幕交易罪的认定仍然面临诸多难题——"内幕信息"的边界模糊、知悉时间的举证困难、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不一等问题,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系统梳理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深入分析认定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辩护路径。
一、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概述
内幕交易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其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以下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即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二是"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主体。根据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处位置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以及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的本质在于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不正当利益,破坏了市场的"三公"原则。
第三,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第四,主观方面。 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内幕信息而加以利用。至于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刑法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但通说认为,只要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并据此交易即可构罪,不要求实际获利。
在入罪门槛方面,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将内幕交易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明确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与争议
内幕信息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须同时具备三个特征:未公开性、重大性和关联性。
未公开性是指该信息尚未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司法实践中,"未公开"的判断相对明确,一般以法定信息披露时间为准。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这意味着,如果信息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被市场所知悉,即使尚未经法定方式公开,也不能认定为"内幕信息"。环球律师事务所的研究指出,这一条款在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对于"已被他人披露"的范围和程度的认定标准尚不统一。
重大性是指该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这是认定内幕信息最具争议的标准。实践中,判断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通常采用"理性投资者标准"——即一个理性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时是否会认为该信息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标准本身具有主观性,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
以资产重组信息为例,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计划无疑具有重大性,但对于尚处于初步洽谈阶段、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重组意向,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则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可以从事前角度论证该信息的不确定性过高,尚不足以对理性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联性则要求信息与特定证券或期货合约具有直接关联。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要件的认定一般较少争议。
从辩护角度而言,质疑涉案信息的"内幕信息"属性是最基础也最有效的辩护策略。律师应当仔细审查信息的内容、性质、确定性程度,以及信息与市场价格波动之间的实际关联,寻找不构成内幕信息的空间。
三、知悉与利用的证明难题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要求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这两个要件的证明在司法实务中面临重大困难。
关于"知悉"的证明。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规定了"联络、接触+交易异常"的推定规则。即在敏感期内,行为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且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可以推定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这一推定规则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大幅降低了控方的举证难度。
但推定不等于不可推翻。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反驳推定:第一,联络接触的具体内容和目的——行为人与知情人的联系可能是出于正常社交或与内幕信息无关的业务往来;第二,交易行为的合理解释——行为人的交易决策可能基于公开信息、行业分析或个人投资策略;第三,交易模式的一致性——如果行为人在敏感期前后的交易习惯并无明显改变,则难以证明其交易是基于内幕信息。
关于"利用"的证明。 这一问题更为复杂。即使行为人确实知悉了内幕信息,其交易决策是否确实是基于该信息而做出,仍然需要证明。实践中,行为人可能同时接触了多种信息,其交易决策可能是综合考量的结果。辩护律师应当着重审查行为人做出交易决策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收集其研究分析记录、投资决策依据、历史交易习惯等证据,以证明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在一起某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提交被告人在涉案交易前数月即已关注目标公司的研究报告、与分析师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被告人的交易决策系基于独立的投资分析,而非内幕信息,最终获得从轻处理。
四、非法获利与违法所得的计算
违法所得的计算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是否达到入罪标准)、量刑轻重以及罚金数额的确定,是内幕交易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实务问题。
计算方法的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获利法",即以内幕信息公开后某一时点的市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计算;二是"回避损失法",即在利空信息发布前卖出证券所避免的损失;三是"拟制成本法",即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净获利。不同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违法所得数额差异巨大。
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研究指出,内幕交易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不仅作为行为人是否满足"情节严重"的入罪要件之一,还直接关系着入罪后罚金刑的大小,对当事人人身、财产利益影响巨大。在利空型内幕交易案件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尤其复杂——如何确定"基准价格"、如何界定"回避损失"的范围等问题均存在争议。
基价日的选择。 内幕信息公开后,市场价格可能经历剧烈波动。以哪一天的收盘价作为计算基准价格,直接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辩护律师可以主张选择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基价日,或者提出应当以信息公开后市场充分消化该信息后的稳定价格作为基准。
应当扣除的成本。 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合理扣除交易税费、资金成本等。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在计算时未予扣除这些成本,导致违法所得被高估。辩护律师应当据理力争,要求合理扣除相关成本。
在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方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内幕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辩护策略与从宽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内幕交易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
第一,否定内幕信息属性。 从信息的未公开性、重大性入手,论证涉案信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内幕信息。尤其对于不确定性较高的信息,如尚处于初步阶段的商业洽谈、未经正式决策的方案等,应当积极主张其不具有重大性。
第二,否定主观明知。 通过分析行为人的交易行为特征,论证其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具体可以从交易时间的合理性、交易规模与日常习惯的一致性、信息来源的合法性等角度展开。
第三,否定利用行为。 即使行为人知悉了内幕信息,也可以通过证明其交易决策具有独立合理的依据(如公开信息分析、投资策略调整等),来否定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质疑违法所得计算。 对控方提出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进行审查和质疑,主张采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计算方法,要求合理扣除交易成本。
第五,量刑辩护。 即使犯罪事实成立,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争取从宽处理:自首——行为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可以作为重要的量刑酌减情节;初犯、偶犯——此前无证券违法记录的,可以主张从轻处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较轻的量刑建议。
第六,合规整改。 对于涉及单位犯罪的内幕交易案件,可以推动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完善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和防火墙机制,以此争取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或法院的从宽量刑。
结语
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涉及证券法与刑法的交叉领域,专业性极强,法律适用中的争议点众多。从律师实务角度而言,深入理解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准确把握知悉与利用的证明规则、精细化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所在。在当前司法政策对资本市场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的背景下,辩护律师更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和程序权利,为当事人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作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律师,笔者认为,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专业化的辩护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资本市场法治秩序的重要力量。每一个内幕交易案件的辩护过程,都是对法律规则的精细化运用和对司法实践的深度参与。
*本文仅供法律学习交流,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联系电话:183-0796-5661,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