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案 / 2026-05-30 / 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依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该程序设立的核心目的,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追缴和没收,从而切断犯罪的经济基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时首次确立了这一特别程序,此后经过2018年和2023年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制度框架。
从立法背景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密切相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 increasingly 通过潜逃境外的方式逃避法律制裁,同时将大量违法所得转移至海外。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因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才能启动审判,在面对此类情形时常常陷入被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有效破解了"人不到案、钱追不回"的困局,为国际追赃追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在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这意味着,该程序的适用既有罪名限制,也有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这一特别程序。
二、适用条件与案件范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积极条件方面,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案件属于法定的犯罪类型,即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第三,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需要追缴或者没收。消极条件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到案的,应当转为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不再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关于"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全省、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类犯罪案件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为常见: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走私罪、洗钱罪等跨境犯罪。
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在审查认为符合适用条件后,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以及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这一程序设计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追赃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也确保了程序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常见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逃匿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地、隐藏下落,逃避侦查和追捕的行为。对于逃匿情形的认定,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潜逃境外为必要条件,即使在国内隐藏不露、改变身份等行为也属于逃匿的范畴。关键在于,通缉一年后仍不能到案这一客观条件的满足。这里的"通缉"包括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也包括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红色通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同样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死亡的情况并不鲜见,特别是在一些涉案金额巨大的贪污贿赂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因不堪心理压力或身患重病而死亡。在此情形下,虽然刑事诉讼程序因主体消亡而终止,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不应当因此而停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设置的,确保"人死账不消",犯罪所得不会被合法化。
从实务角度看,逃匿和死亡两种情形虽然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在举证和审查方面存在差异。在逃匿情形中,检察机关除了需要证明违法所得的存在外,还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匿行为以及通缉一年不能到案的事实。而在死亡情形中,检察机关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等文件,同时需要明确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以便后续财产的执行。
四、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至关重要的前置措施。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在逃匿前已经对涉案财产进行了转移、隐匿或者变卖,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确保没收程序能够顺利执行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发现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类型:现金、存款、汇款等货币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份额等投资权益;珠宝、艺术品等贵重物品;以及上述财产的孳息。在跨境追赃案件中,涉案财产可能分散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这给查封、扣押、冻结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国通过与相关国家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跨境财产保全的合作机制。
实务中的难点问题在于,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潜逃前已经通过复杂的经济交易将违法所得转化为看似合法的财产形式。例如,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购买海外房产、投资金融产品等方式洗白犯罪所得。对此,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需要借助金融调查、司法鉴定等专业手段,追踪资金流向,查明财产的真实来源和权属关系。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对涉案财产的性质、来源和权属进行独立审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公告程序与利害关系人参与
公告程序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内容包括: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没收的财产情况、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期间和方式等。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信息网络上刊登,同时也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张贴。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申请没收的财产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对财产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等实体权利的人,也包括基于合同关系、亲属关系等对财产享有合法利益的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参加诉讼,但应当说明合理理由。
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对没收申请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其有充分的机会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六、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核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存在的举证责任。检察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涉案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应当追缴的财产;涉案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利害关系人则对其主张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善意取得的合法权利。
关于证明标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用的是"高度可能性"标准,而非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如果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具有高度可能性,即可予以认定。这一证明标准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降低,体现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对追赃效率与公正性之间的平衡。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虽然举证责任主要由检察机关承担,但利害关系人如果主张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利,也应当积极举证。特别是在涉及善意取得、合法交易等抗辩事由时,利害关系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取得财产时的善意以及支付的合理对价。如果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举证权利,可能导致其合法利益在没收程序中受到不利影响。
七、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跨境追赃协作
善意第三人保护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涉及财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因购买、受赠等方式取得涉案财产的,如果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系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且支付了合理对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返还给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跨境追赃协作是国际追赃工作的关键环节。随着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跨境适用日益频繁。我国目前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合作机制开展追赃追逃工作。在跨境追赃实务中,我国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可以通过司法协助途径请求外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同时,我国也积极回应外国的司法协助请求,在国际法框架下开展双向的追赃合作。
跨境追赃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没收程序各有不同;部分国家与我国尚未建立司法协助关系,追赃合作存在法律障碍;涉案财产经过多次转移和洗白后,追踪和识别的难度极大;外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的没收裁定进行审查时,可能对程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等。针对这些挑战,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提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为国际合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典型案例:在"百名红通人员"第39号嫌疑人黄某某贪污案中,黄某某潜逃至美国,涉案赃款通过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转移至境外。我国检察机关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没收黄某某在国内的房产、银行存款及股权等财产,总价值约人民币1.5亿元。法院经公告、审理后裁定没收上述财产。同时,通过中美司法协助渠道,我国向美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没收裁定,最终成功追回部分境外赃款。该案是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与国际追赃协作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充分展示了这一特别程序在国际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八、辩护策略与律师建议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辩护策略具有独特性,与传统刑事辩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总结的关键建议:
第一,准确界定涉案财产的性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核心是财产而非人身,辩护的重点在于证明涉案财产的合法来源或善意取得。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涉案财产的资金来源、交易链条和权属证明,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犯罪所得与投资收益等不同性质的财产。
第二,积极参与程序保障权利。如果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对没收申请有异议,应当及时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充分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对检察机关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提出有力的抗辩理由。
第三,关注程序的合法性。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程序性问题:案件的适用条件是否具备;检察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公告程序是否合法、充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否超出了必要范围;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充分保障。任何程序违法都可能成为推翻没收裁定的法定理由。
第四,妥善处理跨境因素。在涉外追赃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协助机制,必要时可以与外国律师合作,从跨境财产保护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特别是在涉及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没收裁定的案件中,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往往是外国法院审查的重点。
王吉成律师提醒: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我国反腐败和国际追赃的重要法律工具,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维护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无论您是案件的当事人、近亲属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在面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时,都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涉众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愿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