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欺凌的法律界定与行为分级
校园欺凌是指在学校内外环境中,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行为分级体系是判断校园欺凌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发布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校园欺凌可以划分为三个等级:轻度欺凌包括言语侮辱、恶意排挤、起侮辱性绰号等行为,主要造成精神层面的伤害,一般通过学校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处理;中度欺凌包括推搡殴打但未造成明显伤害、强拿硬要少量财物、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重度欺凌则表现为持续性的严重暴力殴打、持械伤人、以暴力或威胁手段索要数额较大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已经跨越了民事和行政法律的边界,进入刑事法律的规制领域。
分级制度的实践意义在于为不同层级的欺凌行为匹配对应的法律后果,既避免"一罚了之"的过度刑事化倾向,又确保严重暴力行为不会因为行为人未成年而逃脱法律制裁。从轻度的教育矫治到中度的行政处罚再到重度的刑事追诉,构成了一个阶梯式的法律应对体系。然而实践中,许多家长和学校对欺凌行为的认知存在偏差,往往将严重的暴力行为简单地理解为"同学之间的矛盾",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导致欺凌行为不断升级,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二、从欺凌到犯罪的转化条件
从校园欺凌到刑事犯罪的转化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行为严重程度逐步递升的过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罪占比高达57%,寻衅滋事罪占10%,故意杀人罪占6%,这表明暴力性人身伤害是校园欺凌向刑事犯罪转化的主要形态。
(一)故意伤害罪的转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校园欺凌案件中,转化条件在于欺凌行为是否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轻伤则进入刑事程序。实践中,多名学生长期围殴一名同学、持钝器或利器对同学实施暴力、将同学推搡坠落楼梯等行为,均可能造成轻伤乃至重伤后果,从而触发刑事追诉程序。
(二)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该罪规定的典型行为方式与校园欺凌高度吻合。"情节恶劣"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次数、手段、持续时间、受害人数、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标准在于:寻衅滋事罪通常出于耍威风、寻求刺激的动机,犯罪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人,且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三)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校园环境中,部分欺凌者以暴力威胁或言语恐吓的方式,长期向低年级或体弱的学生索要钱财,即使单次金额不大,但二年内三次以上实施的,同样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同学间借钱"的范畴,属于典型的以强凌弱的犯罪行为。
罪数竞合与数罪并罚也是校园欺凌刑事案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当欺凌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如既实施暴力殴打又勒索财物,司法机关可能根据具体案情实行数罪并罚,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全面评价和适当惩处。
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
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是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最为重要的修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对刑法第十七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个别下调至12周岁。这一修改是对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的立法回应,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具体法律规定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的适用需要同时满足四项严格的限定条件:第一,罪名限定——仅限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第二,结果限定——须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第三,情节限定——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第四,程序限定——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阶段可以概括为:未满十二周岁完全无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附条件负刑事责任(须满足上述全部条件方可追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的最新进展值得关注。截至2025年,我国已出现首例对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张某故意杀人案,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法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判处其无期徒刑。这一案例表明,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态度是"该追究的坚决追究",同时也为校园欺凌案件中涉低龄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责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照。对校园欺凌案件的启示在于:如果欺凌行为仅造成轻伤后果,即使行为人已满12周岁,也不适用低龄追诉条款;但如果欺凌行为极端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且严重残疾甚至死亡的,且行为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则可能经最高检核准后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校与家长的监护责任
学校的法定职责在校园欺凌防治中居于核心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未履行上述职责的,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未履行管理职责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未对全体师生进行校园欺凌预防教育;二是未尽到及时制止义务,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欺凌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三是未尽到事后处置义务,在欺凌事件发生后未能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和报告。
学校责任的司法认定已经形成较为明确的裁判标准。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6起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就包括学校因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而被判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的案例。部分学校出于声誉考虑,对校园欺凌事件采取"内部消化"的方式处理,未能及时通知受害学生家长、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延误救助时机,还可能因纵容欺凌行为而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家长(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样不可忽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由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即使父母已经离异,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当未成年子女在校园中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父母双方均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多名欺凌者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名侵权人或其监护人主张全部赔偿。
五、被害学生的法律救济途径
被害学生面临校园欺凌时,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救济方式从轻到重依次为学校内部处理、行政救济、民事诉讼和刑事追诉,形成一个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第一层次为学校内部处理。 被害学生及其家长可以向班主任、学校政教处或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投诉举报,要求学校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欺凌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层次为行政救济。 如果学校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被害学生家长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对于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欺凌者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但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三层次为民事诉讼。 被害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更为重要的是,校园欺凌往往对被害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害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欺凌者人身权益遭到侵犯;二是产生了严重的精神后果(如抑郁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三是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达到严重程度。2025年湖北省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校园欺凌案件中,三名欺凌者共同伤害一名同学,法院判决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最终获赔10万元。
第四层次为刑事追诉。 当校园欺凌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时,被害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被害学生还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害学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六、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中学多名学生长期殴打同学构成故意伤害罪。 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某、王某、张某三人,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多次对同班同学赵某实施殴打、辱骂等欺凌行为。某次殴打导致赵某左侧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等三人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此案表明,校园欺凌中暴力殴打行为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欺凌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二:校园"收保护费"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某县高中学生陈某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在学校周边长期向低年级学生"收保护费",每次索要50至200元不等,累计金额达8000余元。多名被害学生因害怕被打而不敢声张,后经家长发现后报警。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此案揭示了校园欺凌中经济勒索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即使单次索要金额不大,长期多次实施同样构成犯罪。
案例三:13岁学生故意伤害案与低龄追诉。 某市一名13岁的中学生刘某,因与同学周某发生口角,持水果刀连续刺扎周某腹部数刀,致周某重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造成严重残疾)。该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法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此案是我国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适用校园暴力案件的典型范例,说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切实落实,为打击极端校园暴力提供了最后的法律武器。
七、辩护视角:涉校园欺凌刑事案件的关键辩点
年龄是首要辩点。 在校园欺凌刑事案件中,必须严格核实行为人的年龄。不满十二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仅在法定严格条件下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应当以户籍登记为准,必要时结合出生医学证明、骨龄鉴定等综合判断。
行为性质的界定是核心辩点。校园欺凌与正常同学纠纷、偶发肢体冲突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重复性和权力不对等性——这是校园欺凌区别于普通冲突的核心特征。如果只是偶发的口角升级为肢体冲突,不宜轻易认定为校园欺凌,更不应过度刑事化。
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需要严格审查。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辩护方应当关注伤害后果是否完全由欺凌行为直接造成,是否存在介入因素(如受害人自身疾病、事后其他伤害等)导致后果加重。司法鉴定意见应当仔细审查,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意见。
量刑从宽情节的争取同样重要。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加上自首、坦白、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辩护律师可以综合运用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对于初犯、偶犯且情节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积极争取适用缓刑。校园欺凌刑事案件涉及不公开审理、法律援助强制指定、犯罪记录封存等未成年人特殊程序规定,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八、综合应对建议与法律展望
对学校而言,建议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预防与处置机制,包括设立匿名举报渠道、定期开展反欺凌主题教育、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制定分级响应预案。发现欺凌行为后应当第一时间制止并启动调查程序,在学校走廊、操场、校门等重点区域安装监控设备,为事后调查取证提供客观依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切忌以维护学校声誉为由隐瞒不报。
对家长而言,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的家长,都应当高度重视。被欺凌者的家长发现异常后要及时介入,收集保留证据(伤情照片、聊天记录、就医记录等),按照学校沟通、报警处理、法律诉讼的路径逐步升级维权。欺凌者的家长则应当正视问题,积极配合学校和司法机关处理,主动赔偿被害学生损失,避免包庇纵容导致孩子走上犯罪道路。
对学生而言,遇到欺凌行为应当勇敢说"不",及时向老师、家长或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保留证据非常重要——保存欺凌相关的聊天记录、伤情照片、目击证人信息等。沉默和忍耐不会让欺凌自行消失,只会助长欺凌者的气焰。
法律制度的完善方向同样值得关注。我国刑法目前尚未设立独立的"校园欺凌罪"这一罪名,对校园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仍然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特征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等现有罪名。这一立法现状在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观点的讨论。无论立法走向如何,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基本方针,在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对被害学生的权利救济。
校园欺凌的治理是一项涉及家庭教育、学校管理、社会支持和法律保障的系统性工程。面对校园欺凌这一社会痛点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共同织就一张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网络。唯有让法律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中健康成长,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作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我将继续关注和深入研究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问题,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贡献专业力量。
*本文仅供法律学习交流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校园欺凌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联系方式:王吉成律师,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19楼,咨询电话:183-0796-5661*